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
公布日期:2011-04-13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令2011年第2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4-1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4月6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儒贵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园内设置的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的规划布局,与公园景观相协调。经营者与公园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游乐等活动,举办者应当与公园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由公园管理单位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
三、第二十条第七项修改为:“擅自营火、宿营、游泳;”
四、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与公园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擅自在公园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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