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政办〔2010〕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蚌埠市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规范审计结果公告行为,增加审计工作透明度,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提升审计监督服务水平,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新闻媒体、审计机关网站、有关会议及《审计结果公告》单行本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有关重要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上级审计机关、政府有关政务信息公开要求;   (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三)积极稳妥、逐步推进;   (四)严格审批、程序规范。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事业组织)、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三)政府投资(含融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结果;   (四)专项资金审计结果;   (五)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六)有关行业、单位或者特定事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和综合审计(调查)结果;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   第六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被审计单位已经整改的,应当同时公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经过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审计事项需要公告的,由审计机关决定,报本级政府备案。   第八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九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公告涉及审计结果中若有不宜公布的内容,由审计机关对相关内容进行确认,并进行必要的删除或修改。   第十条 审计结果不宜向社会公告的审计事项,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各新闻媒体对符合公告规定的审计结果,要及时安排公告。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本级审计结果公告,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