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2010〕第10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门前责任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2010年12月30日   邢台市门前责任区管理规定   邢台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邢台市门前责任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全文中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城管执法局”。   二、将第一条中“《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修改为“《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   四、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门前责任区管理,是指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主要街巷临街所有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保持其门前责任区的卫生整洁、绿化完好和秩序良好(以下简称门前三包)的责任制度。”   五、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门前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门前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协调、评比、执法等工作。”   六、将第六至八条的第一款“责任单位负责保持门前责任区……”修改为“责任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负责保持门前责任区……”。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实施门前责任制应当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市城管执法局应每年与市管街道责任单位、县市城管部门应每年与其他街道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八、删除第十一条。   九、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责任单位违反本规定,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将第十条修改为第十三条,并修改为:“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责任单位,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除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有一次检查不合格的,予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二)累计三次检查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文明单位评比资格;已经取得文明单位的,建议予以撤销。(三)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媒体曝光。”   此外,对个别文字内容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邢台市门前责任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并对条款排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门前责任区管理,是指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主要街巷临街所有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保持其门前责任区的卫生整洁、绿化完好和秩序良好(以下简称门前三包)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 门前责任区范围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单位的门前责任区是本单位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至便道道牙;无便道的,至道路中心线。冬季扫雪范围是本单位房基线至道路中心线。   (二)门前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和零散摊位的,由其管理单位或经营者,按照批准的范围承担责任。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门前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门前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协调、评比、执法等工作。   市爱卫办、市文明办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桥西区、桥东区、邢台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搞好住宅前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协助维护市容秩序。   第六条 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门前责任制的实施,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市城管执法局的监督检查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   第七条 实施门前责任制应当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市城管执法局应每年与市管街道责任单位、县市城管部门应每年与其他街道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负责保持门前责任区卫生整洁:   (一)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外观整洁;   (二)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三)不乱倒污水、粪便、渣土及其它废弃物;   (四)及时清理地面痰迹、废弃物和积水、积雪、积冰;   (五)不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   第九条 责任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负责保持门前责任区绿化完好:   (一)禁止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二)禁止依树搭棚或在树木上乱钉乱挂、晾晒衣物;   (三)禁止折损树枝;   (四)禁止践踏绿地、乱占绿地或向绿地倾倒垃圾、废弃物等占绿、毁绿行为;   (五)禁止损坏绿化设施。   第十条 责任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负责保持门前责任区秩序良好:   (一)禁止乱停车辆、乱摆摊点、乱贴乱画;   (二)禁止乱堆乱放、乱搭乱建;   (三)牌匾设置规范,门店霓虹灯按规定开启,用字规范,显示完整。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在门前责任区范围内,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门前责任制规定的,应当加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市城管执法局,并协助处理。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违反本规定,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责任单位,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除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有一次检查不合格的,予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累计三次检查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文明单位评比资格,已经取得文明单位的,建议予以撤销;   (三)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媒体曝光。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门前责任制的落实,对不认真履行门前责任制的单位以及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可向市城管执法局举报。   第十六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应在接到举报之日起十日内对举报内容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   第十七条 市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