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各有关涉海单位,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科技兴海战略,加强和规范国家海洋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推动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海洋高技术产业发展和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将《国家海洋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国家海洋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实施科技兴海战略,加强和规范国家海洋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海洋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海洋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旨在根据海洋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需求,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海洋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缩短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周期,提高现有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产业化水平,促进海洋新技术自主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海洋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竞争能力。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综合实力的国家海洋局局属单位、涉海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开展工程化研发、试验和推广服务,产学研用紧密联系、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技开发实体。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责任和主要任务:   (一)根据《全国科技兴海规划纲要》,实现海洋技术成果的工程化或中试转化目标。   (二)围绕海洋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需求,组织和承担产业关键与共性技术研发,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海洋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或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或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   (三)实行开放服务,为行业提供海洋技术成果工程化试验与验证的环境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通过市场机制将所形成的海洋技术成果实现技术转移和推广,推动建立海洋高技术产业联盟,真正起到海洋科研与海洋高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同时结合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五)集聚和培养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是工程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和评估等工作。海洋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是工程中心的具体管理机构。   第六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 依托单位具体负责申报的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检查工程中心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配合国家海洋局对工程中心进行检查和考评。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工程中心依据“自愿申请、综合评议、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成熟一个,建设一个。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鼓励局属优势研发单位、有关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海洋高技术产业领域中具有较好的工程化研发、中试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科研特色和业绩突出。   (二)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有水平先进、高效精干、结构合理的海洋高新技术工程化研发和成果转化人才队伍与管理团队,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的熟练技术工人。   (三)具有将重大海洋高新技术成果向规模化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发、实验与验证的环境和装备,以及能够保障中心正常运行的能力。   (四)密切联系一批企业或用户单位,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具有实现技术转移和推广,以及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咨询服务能力。有形成良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国家海洋局局属单位,直接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国家海洋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议书》(“编制提纲”见附件)等相关材料。涉海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申报工程中心由所在地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负责组织,经严格审查后择优向国家海洋局推荐,同时报送建议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科技司组织技术、管理及经济方面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出的《国家海洋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议书》进行可行性论证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国家海洋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工程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核,经综合研究后批准、授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海洋局通过工程中心优先承担项目、引进人才、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创造必要的政策环境,促进其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全国相关领域、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工程中心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在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或独立帐户,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也可以是多个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组合起来的群体。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一个高效、精干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应具有改革创新的精神、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和了解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及社会活动能力。   工程中心应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有关管理部门领导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工程中心应成立由国内同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工程技术委员会不直接干预工程中心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编制由依托单位自行核定,原则上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并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实行聘任制,享有用人自主权。人员采取流动机制,有进有出,始终保持高效精干的人才队伍。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根据国家现行关于技术转让、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等规定,签订有关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建立互惠互利的开放合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接产企业也可从转化过程开始阶段派人介入。   国家海洋局支持工程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可以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进行技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开发,也可与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开发。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自主分配。其人员奖金,根据工程研究开发效益,依法按一定比例提成。对做出重大贡献、创造明显效益者,可给予重奖。应聘客座人员在工程中心工作期间,享受与其正式人员同等的待遇,工程中心应为其提供较优惠的生活、工资条件等。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每年2月份前,依托单位编制工程中心前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送科技司。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估管理机制。科技司定期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及绩效考评。考评工作按照“考评细则”进行,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科技司将考评结果予以公布,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科技司对运行考评为优秀的工程中心,除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重点支持外,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六条 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国家海洋局将对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无效的工程中心,国家海洋局将撤销其称号,并予以摘牌。   第五章 变更与调整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国家海洋局批复的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报科技司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提出调整建议上报国家海洋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