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公路交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先导性和基础产业,对带动和支撑新疆的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自治区不断加大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力度,加快公路路网建设。公路等级、通达深度和网络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但公路交通基础设施不足仍是制约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推进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进程中,公路建设必须实现科学发展、率先跨越。为全面完成自治区“十二五”公路交通固定资产投资1500—2000亿元(含兵团),实现“三年攻坚,五年跨越,建成中国西部高速大通道和交通枢纽中心”战略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加快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自治区公路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建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交通运输厅、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林业厅、畜牧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通信管理局、乌鲁木齐铁路局、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分管领导牵头,每两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建设单位提交的有关事项。   二、加快前期工作   为提高公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效率,在自治区加快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建立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畜牧厅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审批工作联动机制,设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全力促进自治区“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   交通运输厅要根据自治区“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建立公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绿色通道”储备库,提出年度前期工作计划,报自治区加快公路建设领导小组。   属国家审批的项目,各联动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后须派专人到国家各相关部委协助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直至完成审批。   属自治区批准权限内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绿色通道”工作制度开展工作,加快审批进度,确保公路项目按期或提前开工。   交通建设项目涉及到铁路、水利设施、油田、民航及自然保护等有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须尽快办理审批手续。   三、加大建设资金筹措力度   (一)按照“保证基数、增量调节、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除用于保障交通运输厅系统机构运转的基本支出外,其余全部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和建设的投入,做到“四个不变”,即“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合理安排支出,确保专款专用;继续执行集中全区每年新增财政收入5%并环比递增用于公路建设、养护、还贷的政策。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相应资金积极支持公路建设,解决未列入交通运输部“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资本金缺口问题。   (三)为解决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问题,除南疆三地州以外的地州市,可以通过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融资平台进行贷款,并签订贷款协议,由地州市建立有效的还贷准备金制度和偿债机制,负责偿还贷款本息。   (四)继续坚持“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统贷统还”和自治区暂不取消二级公路收费政策。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支持收费公路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共同创造良好的收费公路建设环境。鼓励区内金融机构组成银团,进一步加大对公路建设的信贷资金投入,并保障已承诺的信贷资金按进度及时拨付到位。   (五)鼓励以资源开发收益补偿资源公路建设养护投入的融资方式,支持各地加快资源开发公路的建设和发展。   (六)改革创新筹融资方式,鼓励采取BT、BOT及民间投资等多元化筹融资渠道。创新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节约并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明确相关各方责任   自治区对公路建设实行“双业主制”,即:列入交通运输部“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厅负责建设并按国家标准及时支付征地拆迁费用,项目所在地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未列入交通运输部“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自行筹集资本金和征地拆迁费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交通运输厅负责贷款和工程建设。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对本辖区公路交通建设的征地拆迁、移树、移管线工作负总责,实行限期办结制,并组织好提供砂石材料和公路建设期间的车辆疏导分流等工作。   (一)公路交通建设用地涉及的耕地、林地、草地等的各项补偿、安置费用,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拨,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业部门统一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杜绝重复收费。   (二)纳入自治区“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公路交通建设工程,凡涉及费(税)的,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能减免的均予以减免,不能减免的,按照现行规定的低限标准执行。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三)在项目立项和发布征地公告之后,公路建设征地(包括永久和临时用地)范围内新建的建、构筑物、抢种的植物一律不予补偿。公路设计划定为料场范围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不得办理出让转让。擅自出让转让的,按照违法用地处理。   (四)公路交通建设涉及电力、通信、管道、小型水利、文物等设施拆迁的,产权人应限期完成拆迁。建设单位负责补偿改迁工程的直接费用,并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监督,限期拆迁。其它行业项目建设涉及占用公路设施的要依法进行补偿。   (五)对不能按时完成征地、拆迁、移树、移管线和提供砂石材料等工作造成项目延误、导致损失和引起纠纷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有关部门和地州市通报批评。   五、加强农村公路管理   (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做好全区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制定全区农村公路发展政策和规划。   (二)各地州市政府(行署)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抓好农村公路的规划、前期和建设工作,并纳入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通过项目建设真正做到惠民富民。   (三)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要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管机制,强化对农村公路质量和安全的监督。   (四)建立长效稳定的管养机制。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路政和农村客运管理体系,落实养护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开展有效的养护管理工作,巩固建设成果。   六、加强材料供应保障和建立援疆机制   (一)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保障重点公路建设材料供应的协调工作,适时组织公路建设单位与材料生产企业间的供需衔接,由公路建设单位集中采购,与有质量保障的大型生产企业签订长期供货协议,建设单位支付材料预付款,生产企业保障产品供应和产品质量。   (二)积极探索并建立交通援疆机制,协调对口援疆省市在公路建设的重大技术难题、先进管理技术及人才、科技等方面对新疆开展对口支援。支持和鼓励对口援疆省市投资农村公路和资源公路建设。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