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政办发〔2010〕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大庆市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城水库水源地生态保护,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要求,结合东城水库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的开发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设立东城水库水源地保护区,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内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卫生、建设、农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的水污染防治和开发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根据东城水库所处地理位置、水文条件、供水量、取水方式和污染源分布等情况,提出东城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编制《东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东城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为最高水位线200米范围内区域,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2000米范围内区域,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边界确定应结合东城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地形、地标、地物特点,选取具有明显标志的分水岭、公路、输电线、水工建筑物等作为固定界线。   第七条 依据东城水库的实际情况,以西侧G010国道、南侧净园路、北侧及东侧堤坝外500米线围合的范围为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生态保护区范围覆盖了一级保护区和部分二级保护区。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在东城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在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置防护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占用、损毁界标、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九条 在东城水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项目要依法拆除或关闭);   (二)禁止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禁止向水域倾倒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和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四)禁止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进入保护区;   (五)禁止毒鱼、炸鱼、电鱼。   第十条 在东城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第九条规定,且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依法拆除或关闭);   (二)设置排污口,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或搬迁);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及病原体的废水;   (四)在滩地和岸坡及引水渠沿岸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它可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五)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及停靠无关船舶;   (六)在水体内清洗车辆、衣物和其它器具;   (七)从事种植、放养禽畜及养殖活动;   (八)游泳、水上训练、露营、野炊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体育和娱乐活动;   (九)设置油库;   (十)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十一)其它可能影响水源安全的活动。   第十一条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   第十二条 加强对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生态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循水源地保护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生态自然、绿色安全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建设,预防、控制、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四条 在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内,除按照保护区功能进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保护水源水质安全的生态建设项目外,对于其它影响水质安全和堤坝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选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要求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