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公布日期:2010-11-16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 〔2010〕49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0-11-16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吉林省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已经2010年11月1日省应急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吉林省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为进一步明确省应急委员会 (简称省应急委)职责,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省应急委是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按照国家应急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对全省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省应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组成。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军区副司令员、武警吉林省总队总队长、省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省政府副秘书长、中省直有关部门 (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简称省政府应急办)是省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省应急委职责: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决定和部署;
(二)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工作措施;
(三)研究部署全省应急管理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四)分析全省应急管理形势,研究解决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统一领导、协调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七)监督检查各市 (州)政府 (含长白山管委会,下同)、省政府有关部门 (单位)应急管理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情况;
(八)完成其他有关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应急委成员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指示决定;
(二)完成省应急委部署的工作任务和确定的工作目标;
(三)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应急管理工作职责,定期分析应急管理形势,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四)支持和配合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完成省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省政府应急办职责:
(一)承担省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二)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
(三)组织开展应急体系建设,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四)指导市 (州)、县 (市)政府及省直部门应急管理工作;
(五)办理省政府应急管理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会议制度。
(一)省应急委全体会议。由省应急委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省应急委组成人员参加,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主要研究决定和部署应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通报全省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形势,安排部署工作;研究部署重特大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成员单位交流、报告工作。具体议题由省应急委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省应急委全体会议可根据会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 (单位)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省应急委专项会议。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由省应急委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与会议议题有关的省应急委成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专题研究应急管理有关工作。
(三)省应急委会议的会务工作由省政府应急办负责。会议记录、会议文件及材料要存档备案;会议确定的主要工作、部署的重点任务、作出的重要决定等,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省应急委会议根据需要可与省政府相关会议合并召开。
第八条 工作报告制度。
省应急委成员单位和各市 (州)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报告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情况、应急管理形势分析预测及对策措施、应急管理重点工作落实等情况。
第九条 督查制度。
根据全省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经省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省政府应急办组织省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就应急管理全面工作或某一项重点工作,适时开展综合督查或专项督查。
第十条 通报制度。
省政府应急办定期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全省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编发 《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反映应急管理工作动态,推广应急管理工作经验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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