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会精神,着力推进新形势下的 “三化”统筹,加快我省城乡社区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当前,我省已进入以科学发展、加快振兴、富民强省为目标,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转变方式、科学发展为主题,统筹推进吉林特色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乡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会管理、维护稳定、提供服务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巩固基层政权的重要举措,是发展基层民主、改善民生的有效载体,是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础工作。各地要从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顺应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新期待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乡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发展。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实施“三化”统筹和富民工程的战略部署,把服务居民、造福群众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环境优美的和谐社区作为基本目标,完善社区管理体制,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强化社区管理和能力建设,推动城乡社区建设在范围上得到新拓展,在质量上得到新提升,在群众满意度上实现新飞跃,为构建和谐吉林、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奠定坚实基础。   (三)基本原则。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着眼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为居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服务。   2.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鼓励、支持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参与城乡社区建设和管理。   3.坚持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形成社区资源共有共享、共创共建的良好氛围。   4.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紧密联系各地实际,创新工作载体,使城乡社区建设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四)工作目标。到2015年,实现城乡社区组织全覆盖,基础设施全覆盖;全省90%以上市辖区的城市社区、70%以上县(市)的城市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环境优美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二、完善城乡社区管理体制   (一)完善社区治理结构。逐步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自治组织为主体、以社区社会组织为补充、驻区单位密切配合、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社区治理结构。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区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保证社区党建与社区建设的紧密结合。发挥各类组织和居民群众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   (二)健全社区居民自治机制。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小区和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委会组建工作。健全社区居委会下属的委员会,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体系。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居民民主选举产生,社区内重大事项须经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决议。深入开展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积极探索网上论坛、民情恳谈、社区对话等有效形式,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三)创新社区服务管理方式。2013年前,所有社区建立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以及相应的专业服务站,承接政府涉及民生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为老服务、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和流动人口管理等公共服务工作,开展“一站式” 服务。服务中心主任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中心及服务站工作人员主要由公益岗位人员组成。按照条块结合、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社区服务中心及专业服务站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社区内公益岗位人员由社区居委会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开发社区公益岗位,应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意见。对考评不合格的社区公益岗位人员,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向有关部门提出辞退建议。   (四)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城市社区居委会一般配置5至9人。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方式担任社区居委会成员,鼓励高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提高城市居委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待遇,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加大从优秀社区居委会成员、大学生主任助理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和选任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力度。推荐优秀的社区工作者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对社区居委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2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训。   三、健全社区服务体系   (一)推进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提供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建立社区内失业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等动态管理制度;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协助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协助调处辖区内劳动争议。协助做好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社区医保、社保扩面征缴和相关管理工作。   (二)推进社区救助服务。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临时、应急救助为补充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对失业人员、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救助服务,帮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关心优抚对象的生活,提供医疗保健、生活照料等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教育救助服务,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加强社区捐助接收站点和“阳光超市”建设。   (三)开展社区为老服务。到2012年,在全省实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及老年人活动场所全覆盖。建立社区老年人档案,掌握社区内不同类型的老年人群体特别是高龄、空巢老人的实际需求,具体落实服务措施,提供日间照料、医疗保健和精神慰藉等服务。推广居家养老服务智能信息化系统项目。   (四)完善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快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以及慢性病管理、康复、计生技术、生殖健康指导等服务。掌握残疾人功能障碍情况及康复需求,提供辅助器具信息、简易康复训练等服务,组织开展社区无障碍设施建设。   (五)加强社区物业服务。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在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弃管小区和无物业服务老居民区,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物业管理缺位问题。对无法由物业公司开展服务的居民区,组织业主自治或由业主委托专业服务人员落实环卫、绿化及房屋维修等基本服务。   (六)开展便民利民服务。进一步完善社区便民服务设施,加快发展家政服务业,深入实施以“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为主题的“双进工程”。按照布局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在社区普遍设立连锁化超市,标准化菜市场、专业店、专卖店,大众化餐饮店、洗染店、洗浴店、美容美发店、修理修配店、再生资源回收点等服务网点,满足社区居民的日常购物和生活需求。加快城镇社区电子家庭网络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居民提供家庭服务。   (七)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大力培育社区志愿服务意识,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加入志愿服务队伍。积极培育和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类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建立健全社区志愿服务注册制度、培训制度和激励机制,推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制度化。争取用3至5年时间,实现社区志愿者注册率占居民人口10%以上的目标。   四、加强社区社会管理   (一)加强社区治安防控网络建设。完善社区警务室建设,依托社区居委会,构建社区群防群治网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加强对吸毒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教育。围绕闲散未成年人、流浪儿童、服刑人员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群体,广泛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着力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提高社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建立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系统,及时对社区流动人口进行普查登记,协助有关部门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求职登记、择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强化外来务工人员从业培训教育,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技能、法制观念。探索农民工自治管理模式,保障农民工参与民主自治的权利。   (三)开展社区矫正和法律援助。推进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建设,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困扶助工作,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和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继续开展“律师进社区”服务活动,建立法律工作者为所在社区的低保户、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机制,依法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四)加强社区文化建设。2015年前,每个社区应建有室内外活动场所,用于居民读书、阅报、上网和进行文体娱乐等活动,50%符合配建标准条件的社区,应设有体育器材或者健身路径。利用春节、端午、中秋等民族传统节日和重大纪念日,组织居民开展节日民俗、文化娱乐等群众性文体活动,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组织动员社区志愿者以及社区群众,对辖区网吧、影吧、休闲广场等公共娱乐场所进行巡查、监管。   (五)加强社区环境治理。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区为目标,健全社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做好垃圾处理、噪声污染治理和节水、节电工作,整治社区乱建房、乱停车、乱发小广告等行为,维护社区环境整洁有序。动员和组织居民参加义务植树、种草、护绿等劳动。逐步建立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餐饮、洗浴等服务场所开业、经营听证监督机制。   (六)及时化解基层矛盾。建立健全社区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畅通居民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调解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积极作用,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初级阶段。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增强居民法制观念,引导居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   五、加快农村社区建设   (一)科学制定农村社区发展规划。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居住人口适度、服务半径合理、资源配置有效的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农村社区布局和建设规划。布局规划应借鉴城市社区发展经验,明确农村社区的设置模式、功能定位、服务设施以及目标任务、经费来源、保障措施等,做到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有机衔接。原则上一个建制村设置一个社区。   (二)加快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力争2015年前实现全覆盖。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应具备办公、管理、服务、活动等多种功能,可依托现有村级组织、空闲校舍等场所,实施必要的改建、扩建或新建,避免资源闲置和浪费。结合新农村建设,大力实施居民饮水、行路、垃圾处理、能源供给等基础工程,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三)建立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体系。逐步建立政府公共服务、居民志愿互助服务、市场化服务相衔接的覆盖农村全体居民群众的社区服务体系,推进以劳动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农业生产等为主要内容的政府公共服务进农村社区,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组织动员社区居民、各类社区组织和驻社区单位参与拥军优属、治安防范、法律援助等互助和志愿服务。结合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等,推动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积极推进日用消费品连锁店、农业生产资料连锁店进社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社区服务设施,满足农村居民生产、生活多样化的需要。   六、强化社区基础能力建设   (一)加强城市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连片改造居民区的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应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建设指标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批准。对已建成的面积较小或不能满足需要的社区,要加大新建、改造力度,完善社区“一站式”服务大厅、会议室、图书室、警务室、居民活动场所等基础功能,力争2015年前全省所有城市社区用房面积达到500平方米。社区服务设施的供暖、用水、用电、煤气、电信等费用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收取。   (二)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整合社区现有信息网络资源,鼓励建立覆盖区(县、市)或更大范围的社区综合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一次收集、资源多方共享。整合市、县(市)、街道(乡镇)、社区面向群众、驻小区单位的服务内容和流程,力争2015年前建成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以市、县(市)为单元的社区信息服务系统,全面支撑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逐步改善社区信息技术装备条件,推进社区内部管理电子化,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大对社区建设经费的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将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工作经费以及人员报酬等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十二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专项资金和福彩公益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从2011年起,城区社区年工作经费争取达到5?5万元,县(市)社区争取达到5万元,省财政按原标准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对城市社区居委会成员进行补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社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设立社区财务专账,各级财政列支的社区工作经费、社区服务收入和社会捐赠资金等均纳入专账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定期向社区居委会及广大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群众监督。   七、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把城乡社区建设工作作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并将社区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市(州)、县(市、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要建立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街道(乡镇)领导干部社区包保机制和联系点,加强对社区工作的指导和帮助。从社区应有功能和实际需要出发,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省政府每三年组织一次和谐社区建设评比表彰活动。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搞好协调服务。依托社区开展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支持和帮助社区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社区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计划生育协会、慈善会等群众组织的各自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建设。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