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抓紧落实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的工作方案》(闽委[2010]35号)要求,为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防灾减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八届九次全会提出的“先行先试,加快转变,民生优先,党建科学”的总体要求,加大避灾点建设力度,不断增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整体防御能力,为海西建设和福建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在全省所有县(市、区)、乡(镇、街道)、建制村(社区)均建设有标志明显、安全实用、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避灾场所,形成全面覆盖县、乡、村三级的避灾网络。   (二)安全便捷。在选点中要避开易灾、易涝和地质灾害等危险地段,主要布局在人口聚集区域的安全地带,便于当地群众就近避灾。   (三)整合资源。要充分盘活区域内可用资源,利用现有建筑设施,采取确认、修缮、加固、拓宽等方式设立避灾场所。   (四)强化功能。完善硬件设施,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应急预案,充实物资储备,强化避灾点的应急救助功能,满足灾害期间受灾群众安置救助需求。   三、目标任务   (一)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2011年底前,在全省建成20000个自然灾害避灾点,其中,福州市3200个,厦门市700个,漳州市2300个,泉州市3000个,三明市2300个,莆田市1200个,南平市2200个,龙岩市2300个,宁德市2600个,平潭综合实验区200个。每个县(市、区)建设3—4个容量不小于300人的县级避灾点。每个乡(镇、街道)建成2—3个容量不小于200人的乡级避灾点。每个建制村(社区)原则上建设1个村级避灾点,人口较多或居住范围较为分散的,可根据当地实际建设2个村级避灾点,单个避灾点容量不小于100人。   (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2011年底前,全省完成300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其中福州市58处,厦门市42处,泉州市69处,三明市20处,莆田市24处,南平市16处,龙岩市22处,宁德市13处,平潭综合实验区7处。每个县(市、区)建设3—4处县级避难场所,单个避难场所容量不小于300人,配套建设供水、供电、厕所、标志、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等,其中要有1个避难场所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各地应充分利用城镇周边的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四、建设要求   (一)选点科学。自然灾害避灾点由各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居中、便于转移、就近安置、确保安全的原则经专家论证后选择确定。避灾点建设应充分整合现有公共资源,利用经过建设部门鉴定为安全的建筑设施,原则上不新建专门场所。县级避灾点应利用人防工程、体育馆、影剧院、会场、学校和社会福利中心等公共建筑物。乡级避灾点建设应利用新建乡镇敬老院、文化中心、学校、食堂等符合避灾安置要求的公共设施。村级避灾点建设应利用礼堂、村部、老人活动中心和中心学校合并后空置学校及祖厝、祠堂等公益活动场所。   (二)设施齐全。自然灾害避灾点应设置办公室(值班室)、避灾群众男(女)宿舍、仓库、厕所等必备场所。避灾点应配备简易卧具(床或床板、棉被或毛巾被、草席等)、应急灯、炉灶、锅碗瓢盆、手电、蜡烛等保障物资及生活必需品。   (三)标志明显。在通往避灾点的主要路口的醒目位置设置“XX县(市、区)+地名或XX乡(镇)或XX村(社区)避灾点”路线指示牌,指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指示牌外观为蓝底白字加箭头。在避灾点建筑外墙设置全省统一的“自然灾害避灾点”标示牌。标示牌由省民政厅安排资金统一制作,采用铝合金荧光底板,尺寸为宽60CM、高50CM,落款为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示牌由地震部门安排资金按统一规格制作。   (四)制度完善。各自然灾害避灾点要制订避灾点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职责、避灾人员守则,张贴悬挂防灾减灾宣传图片资料,做到宣传到位、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要制订与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相配套的救助预案,在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人员安置方案、安置程序、后勤及医疗保障、回迁条件、物品入库等方面,明确应急救助步骤和避灾点运行程序。县级避灾点由县级民政部门管理,乡级避灾点由乡(镇)政府或街道管理,村级避灾点由村(居)委会管理。每个避灾点要明确责任人,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各种物品整洁完好。   五、建设步骤   各地应根据本地救灾应急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建设进度,重点推进灾害易发、多发地区避灾点建设。   (一)2010年,全省各市、县(区)编制完成避灾安置场所规划,确定选点方案,制定完善避灾点各项制度,建成6000个自然灾害避灾点(其中福州960个,厦门210个,漳州690个,泉州900个,莆田360个,三明690个,南平660个,龙岩690个,宁德780个,平潭综合实验区60个),并做好避灾点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二)2011年,完成其余70%避灾避险场所的建设,即建成14000个自然灾害避灾点,形成覆盖全省所有建制村(社区)的避灾网络。同时,完成全省所有避灾点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三)2011年,在已建设的临时紧急疏散场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完成300处规范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设区市至少要有一处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国家标准要求,满足Ⅰ类标准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县(市、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布点和具体建设要求由省地震局下达。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避灾避险场所建设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作为当前和明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推动避灾点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工作责任,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精心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细化分阶段目标,倒排工作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避灾点建设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为避灾避险场所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各项工作负总责。各级民政部门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避灾点建设的牵头组织、业务指导、沟通协调、信息汇总工作。各级防汛、发改、地震、财政、国土资源、住建、气象、安全生产、地勘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其中,防汛指挥部门负责汛情预警、预报、发布工作,为避灾点加强防汛能力提供指导。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各地做好避灾点项目建设。地震部门负责地震监测,为避灾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提供技术指导;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挂牌工作和场所建设的牵头组织、业务指导、沟通协调、信息汇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避灾点建设补助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评估、监测、预警,为避灾点远离地质灾害威胁地带、安全建设提供指导。住建部门负责帮助、指导用于避灾点建设的建筑物安全鉴定。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做好避灾点建设和运用的气象保障服务。避灾点权属单位要全力支持做好避灾点建设,并签订避灾点使用管理协议,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做好避灾点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救灾物资和避灾点设施安全。各避灾点责任人名单由各设区市政府汇总后报省民政厅、省地震局、省防汛办备案。   (三)落实资金保障。避灾点建设、改造和日常维护、检测以及救灾物资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为主投入,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避灾期间避灾人员的生活保障资金从各级政府下达的自然灾害生活应急补助资金中安排。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加大对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督查落实力度。建立每旬通报、逐月考核制度,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于每月11日、21日将旬报、每月2日将月报报送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汇总后于次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民政厅要会同省直各协办部门加强对避灾点建设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全力推进避灾避险场所建设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