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安健教育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1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马安健教育奖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马安健教育奖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马安健同志热爱教育,扎根山区,甘于奉献,奋斗不息,始终把工作、学生、他人放在第一位。他的教育思想和高尚师德给教育工作者树立了光辉榜样。为弘扬马安健同志献身教育事业的崇高精神,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教育工作者奋发进取,加快教育强市建设步伐,特设立“马安健教育奖”。该奖为株洲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教育奖,由株洲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2万元(奖金由株洲市教育基金会支付),并记二等功。   第二条 马安健教育奖评选对象为我市各级各类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育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对教育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评选对象向教学一线倾斜。   第三条 马安健教育奖评选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教育工作10年以上并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师德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赢得教师、家长、学生的尊敬;   (四)有崇高的奉献精神,兢兢业业坚守教育岗位,不求名利,甘为人梯;   (五)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全心全意关爱每一位学生,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   (六)治学严谨,有较高的学术和科研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勇于探索以培养创新型人才、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的育人模式,其成果在区域内得到有效推广。除符合上述条件的评选对象以外,对长期支持我市教育发展,对教育改革和发展有突出贡献,其事迹社会影响深远的个人也可以参评。   第四条 马安健教育奖按以下办法评选产生:   (一)马安健教育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左右。其中,在职在岗教师人数不低于60%。   (二)市里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马安健教育奖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马安健教育奖评选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教育局。   (三)评选工作按照个人申报、学校推荐、群众评议、社会公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考核、市评审领导小组评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程序进行。评选工作与宣传工作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扩大群众参与面,注重评选工作对教育价值观的引导作用。   第五条 马安健教育奖获得者要珍惜荣誉,不断进取,保持和提升教育教学业绩,真正发挥榜样的引领作用。如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分的,由授予单位取消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