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荆州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李建明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荆州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雷击风险的评估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电灾害的概率及雷电灾害产生后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击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违反雷击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雷击风险评估范围包括: (一)各类化工厂、易燃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 (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 (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业场所、宾馆、医院、学校、汽车站、火车站、住宅小区等人员集中场所; (四)各类发射塔、高层建筑、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码头泊位等特殊工程; (五)法律、法规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六条对于已投入使用的易燃易爆场所及煤炭、化工等企业,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时,需将雷击风险作为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在雷击风险评估范围内,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从事相关建设项目时,应注意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到气象主管机构填报“建设工程项目雷击风险评估表”; (二)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类别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意见;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与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机构签订有关合同; (四)建设单位将雷击风险评估结果报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法定部门授权,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雷击风险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对评估结论负责。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基础资料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通过现场探测所取得的资料,以及对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的说明; (三)评估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方法; (四)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气候背景分析; (五)雷击风险性的评估,极端雷电事件出现概率; (六)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对策和建议; (七)评估结论和适用性说明;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雷击风险评估使用的气象资料应当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查。 第十条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而拒不评估的; (二)建设项目依法应当使用雷击风险评估结论进行设计、施工而未使用雷击风险评估结论擅自设计、施工的; (三)涂改、伪造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的; (四)未经法定授权,擅自从事雷击风险评估的; (五)使用非市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未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