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房屋契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布日期:2010-09-30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威政发〔2010〕43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0-09-30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房屋契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0〕4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房屋契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威海市房屋契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契税计税价格管理,科学合理地确定契税计税价格,建立统一公开的契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体系,完善契税征管制度,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本办法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是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计算契税应纳税额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纳入契税计征对象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及依法应属于契税计征对象的其他房屋。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工业新区的汪疃、苘山两镇范围内的契税计税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契税计税价格的确定应当有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参与,遵循公开、公平、真实、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 财政部门委托的估价机构评估的价格视为市场价格。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是契税计税价格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计税价格,并履行计税价格的监管职责。
第二章 计税价格确定方法
第八条 契税计税价格应确定为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的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无成交价格的,按市场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核定计税价格。
第十条 估价机构进行房屋估价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估价。
第十一条 估价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的不同性质及用途等特点进行估价,严格遵守《房地产估价规范》。
第十二条 估价可采取下列方法:
(一)住宅性质(用途)的房屋主要采用市场比较法;
(二)商业性质(用途)的房屋主要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计算法;
(三)办公性质(用途)的房屋主要采用市场比较法并根据情况需要辅助收益计算法进行验证;
(四)工业性质(用途)的房屋主要采用成本计算法;
(五)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法。
第三章 计税价格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房屋计税价格数据库,对计税价格实行数据库管理。
第十四条 推行计税价格精细化、具体化管理,建立每栋房屋的详细信息,包括房屋坐落、总层数、建成年代、结构、用途、配套、计税价格、上浮系数等。
第十五条 实行计税价格公开制度,保护和尊重公众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计税价格的动态管理,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土地价格浮动及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对计税价格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计征方法
第十七条 实行纳税申报制度,完善纳税程序,规范纳税行为。
第十八条 实行纳税申报成交价格与计税价格相比较,申报成交价格高于财政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的,按申报成交价格计征税款。申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财政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财政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计征税款。
第十九条 未纳入数据库管理的房屋或者没有成交价格的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按财政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计征税款。
第二十条 有关税收法规对契税计税价格另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确定计税价格计征税款。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对财政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要求估价机构重新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与财政部门因计税价格发生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契税计税价格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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