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规发〔20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精神,引导和激励全市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质量评审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提高综合质量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质量工作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公开公正公平和不增加单位负担的原则,实行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原则上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1-3家。当年申报企业达不到条件的,可以空缺。   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单位由市政府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根据产业类型分别纳入已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推动和引导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组建宿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组建评审专家库,制定评审专家工作守则,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   (五)负责审定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六)提请市政府批准表彰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   (七)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每年从专家库中选聘评审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宿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受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国家质检、人事部门联合颁发的质量工程师证书;   (三)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   (四)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五)经领导小组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评审资格证书;   (六)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九条 有关主管部门、各县(区)质量兴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即时采用最新标准)制定,并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影响力较大的质量奖评定标准。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应根据各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经营业绩、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标准。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调整完善,充分体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质量优先、效益优先的宗旨。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评审总得分600分以上(含)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   第十四条 单位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宿迁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农业、工业、服务业、建筑业3年以上的企业或提供公共服务3年以上的非政府机构;   (二)在推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保证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的认证,质量工作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荣获“全国质量奖”或已连续2次获得 “江苏省质量奖企业”、“江苏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且主导产品连续2次被评为“江苏名牌”;   (四)具有优秀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5位;   (五)具有良好的质量、资信、合同等诚信信誉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单位“三废治理”达标;   (七)从事质量管理专业岗位的人员中具备质量工程师资格的人数达到一定的比例并保持逐年上升。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有关产业、质量、节能、环保政策;   (二)国家、行业和省、市产(商)品质量抽查不合格;   (三)近三年内,有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或有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及相关工作安排,组建专家委员会,设立若干行业评审小组。各评审小组应由3名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各地质量兴县(区)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评审小组进行现场审核,并形成现场审核报告。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在对申报单位的《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和现场审定报告等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评审工作报告,提出获奖单位推荐名单,并将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核专家委员会提交的获奖单位推荐名单,确定拟获奖单位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获奖单位名单,由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及其秘书处工作人员(统称评审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认真工作,讲求效率,保守秘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由领导小组给予警告或撤销其评审工作人员资格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视情节轻重,由领导小组给予警告或撤销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接受评审的单位须对评审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及其廉洁自律情况作出评价,评审工作人员须对接受评审单位的守纪情况作出评价,双方分别将所作评价反馈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3年内,获奖单位每年初应填报《宿迁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年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交各地质量兴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各地质量兴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月底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   (二)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质量抽查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包括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等相关方面的有效质量问题投诉和产品、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属实的,由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全额收回质量奖奖励资金,并将决定予以公示。对有意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除给予撤销荣誉处理和全额收回奖励资金外,还要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九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满3年的单位,在按当年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审再次获奖的单位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的评审细则、流程,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