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实现科学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紧迫性。近年来,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有了长足发展,总量增长较快,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2009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增加值5661.9亿元,占全省GDP的比重达56.3%;实现地方税收收入和国税收入分别占全省的74.1%和54%;2009年末,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已达18.95万户,提供的就业岗位占全省城镇就业岗位的75%。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已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关键支撑,安排社会就业的主要载体,实现自主创新的重要力量。但是,当前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仍然面临严峻挑战。从内部看,长期积淀的结构层次需要进一步提高,创新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需要进一步增强,转型压力进一步增大。从外部看,融资难、负担重、发展环境仍需优化的矛盾较多,企业数量和经济总量与发达省份相比仍然偏少。全省上下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作为当前及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的重大战略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力推进。   (二)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近年来,我省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不断加快,内需拉动作用明显增强,居民消费结构迅速升级,劳动力素质明显改善,企业竞争的内生动力和活力不断增强。“十二五”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期,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期,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我们必须牢牢抓住并用好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当前,我省正在加快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建设,促进皖北地区加快发展,为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实现新的跨越提供了更广阔的产业空间和市场空间。   (三)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工业化、城镇化双轮驱动,着力推进转型发展、开放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围绕结构调整、技术进步、节能减排、素质提升,以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工程为抓手,抢抓机遇,破解难题,加快发展,力争到“十二五”末,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65%,非公有制企业数量比“十一五”末翻一番,提供的城镇就业岗位达到全省城镇就业岗位的80%以上。   二、大力实施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工程   (四)鼓励支持全民创业。深入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皖政[2007]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19号)等文件中鼓励全民创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放宽准入领域、加强创业指导,鼓励全民竞相创业。以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学生等各类人员自主创业等为重点,通过政策扶持,提高创业成功率,形成政府重视、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良好创业氛围,掀起新一轮全民创业的高潮。(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联)   (五)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现有存量土地、闲置场地和厂房改造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对经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从省统筹基建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建设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   (六)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和成长性小企业。选择一大批生产专业化、管理精细化、产品特色化、技术高新化的“专、精、特、新”企业和成长性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鼓励和支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贷款担保、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管理咨询、信用培育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七)扶持产业集群专业镇发展。鼓励、支持发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省重点培育100个产业集群专业镇,支持、引导和推进产业集群专业镇制定发展规划、延伸产业链条、完善产业配套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金融服务机构在产业集群专业镇设点或分支机构。(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   (八)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所缴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园区的奖励、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高端人才引进、重大项目配套、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和专利资助等。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参与承担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产学研合作项目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加快建立一批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新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充分发挥技术优势,积极主导和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乃至国际标准修订工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九)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自主品牌。建立品牌培育和保护机制,制定品牌推进工作规划,编制创品牌产品梯队目录。重点支持我省的“中华老字号”、“皖”牌老字号、省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以及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等传统优势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提升特色产业。扶持一批经营有特色、产品质量好、市场占有率高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创建名牌产品。(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   (十)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和范围。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以参股、重组等方式进入电信、能源、石化、电力等垄断行业,进一步推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业和教育、医疗、文化、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领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省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三、切实缓解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十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将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的总量、增速列入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考核范围,并适当增加考核权重。单列小企业信贷指标,完善授信业务制度,保证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分支机构,可以适当扩大小企业贷款审批权限,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加大小企业不良贷款核销和减免工作的力度,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的总量和效率。(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   (十二)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支持小企业采取动产、应收账款、承包合同、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新增的小企业无担保或无抵押类贷款的,按0.5‰给予奖励,并按其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5‰给予贷款风险补偿,所需资金从市、县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选择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   (十三)支持中小企业从资本市场融资。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库,每年选择部分成长型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辅导;对拟上市的企业,将其因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由省及当地财政分别给予上市费用10%的补贴;对成功实施债券融资的企业,由省及当地财政分别给予发行费用10%的补贴。(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安徽证监局)   (十四)促进中小企业担保业发展。落实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政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省、市、县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十五)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机制,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强化信用意识,改善信用形象,提高信用等级。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征信机构和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服务,建立信用信息档案,提供信用信息查询。(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   四、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力度   (十六)扩大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专项资金规模。在省财政收入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省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市、县也要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七)落实好税收扶持政策。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含50万元),商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含8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为3%。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五、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与发展方式转变   (十八)支持开展技术改造。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从项目投产之日起,国家项目3年内、省重点项目2年内新增效益所得税的省、市留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用于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十九)加大节能减排推进力度。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服务平台建设、节能诊断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对中小企业生产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使用列入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目录的设备,以及实施列入节能减排税收优惠目录的项目等,按有关规定积极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淘汰落后成效明显的企业,优先支持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从省差别电价收入中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二十)提高产业协作配套能力。对与大企业签订配套合同、专业化程度较高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支持;对本土配套率达到40%或本土配套率年增速达到10%以上的大企业,给予表彰奖励,所需资金从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一)推进企业联合兼并重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联合、兼并、重组、控股和相互参股,使其做大做强。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管理费用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执行。(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   (二十二)支持企业进入园区发展。对进入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中区发展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原使用土地可以进行置换,在自愿和履行监管程序的原则下,实行对等置换,并变更土地使用权证;对其新建厂房投资,当地政府可以予以补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等,优先支持进入经国家和省认定的各类园区、产业集群专业镇发展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六、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和开拓国内外市场   (二十三)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合伙制和公司制企业,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由封闭性股权结构向开放式股权结构转变,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   (二十四)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将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纳入当地人才培训整体规划,逐步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实施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开展“名师大讲堂”和“赛飞培训”活动,充分发挥大专院校、职业学校、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在3年内对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实施全面轮训。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工商联)   (二十五)推进信息化建设。实施国家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省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支持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开展面向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培训和应用指导。(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   (二十六)支持开拓国内外市场。采取财政补助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加有关展览展销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参与家电、农机、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业务。对销售渠道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对从事境外投资、技术合作与交流、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境外展览展销和自营进出口业务等活动的,给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补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加强和改善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服务   (二十七)加快推进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实现每个市、县设立1家以上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激励等方式,发挥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和带动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从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工商联)   (二十八)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将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纳入省九大重点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划,给予倾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向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开放科技资源,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对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   (二十九)优化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服务。逐步完善、落实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项目审批权限下放政策。简化项目审批备案手续,全面清理并进一步减少、合并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商务、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公开审批内容和标准,推行“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监察厅)   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资质认定的服务工作,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应资质,帮助企业提升资质等级。(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   (三十)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出台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国家和省自主创新产品、新产品实行首购和订购。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生产的国家和省自主创新产品、新产品;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生产的国家和省自主创新产品、新产品评分比重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招标局)   (三十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专业镇,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减免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各类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收费,按照不高于收费标准下限的一半征收。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各级负责企业减负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负担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注重发挥各类监督工具的作用,加大对增加企业负担违法违规行为曝光的力度,切实减轻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负担。(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   八、完善协调保障机制   (三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与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进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合署办公,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十三)完善统计监测。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统计报表制度,实施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十四)建立考核制度。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进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各市、县(市、区)和省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相关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通报;对促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政策落实好、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运行好的市、县(市、区)和省有关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和奖励,所需经费从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三十五)强化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已经落实的政策要进一步巩固,正在落实的政策要进一步推进,未落实的政策要加快落实,并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制定新的政策措施。注重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营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工商联)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切实抓好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