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编委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编委办、贵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8]1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特殊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特殊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与发展特殊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第四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关注民生,关爱弱势群体,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各地政府要站在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动我省特殊教育事业迈上新台阶。   二、健全和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一)健全和完善“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特殊教育体系。特殊教育学校在功能布局上,市(州、地)要做到以初中为主,兼顾高中教育;县(市、区)以小学为主,兼顾初中和学前阶段教育;积极发展高等教育;逐步建立按残疾类别分类办学模式。形成学前、小学、初中、高中、高等教育协调发展的特殊教育新格局。各县(市、区)要根据生源的分布情况,做好乡镇中心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的规划,在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依法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随班学习的残疾学生就读。   (二)大力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发展特殊教育事业和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的一个重点来抓,力争到2020年全省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均达到90%以上,在校残疾学生巩固率达到或接近当地义务教育的水平。   (三)采取多种形式,扩大高中阶段特殊教育资源,使更多残疾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各市(州、地)级特殊教育学校要逐步建立高中部,并创造条件开设符合学生特点、符合当地实际的职业教育课程。要充分利用现有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增设符合残疾人就业需要的专业,使更多初中毕业的残疾学生能够接受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熟练掌握劳动技能和专业技术,为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努力创造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条件。根据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省内各高等院校要落实国家关于放宽残疾考生体检标准的要求,不得拒绝录取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考生入学;力争从2011年开始部分高等院校招收一定比例的残疾学生,使我省更多的残疾学生能接受专科及本科层次的高等教育,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自学考试和成人高等教育考试。   (五)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水平。将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纳入各地特殊教育工作规划,积极支持幼儿教育、聋儿语训、特殊教育等机构以及社区、家庭开展3岁以下残疾儿童早期教育活动。各级示范幼儿园要带头招收残疾儿童入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儿童学前机构,逐步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六)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以就业为导向,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七)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残疾人教育机构、各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确保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三、建立健全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一)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各市(州、地)、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保证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和进一步发展所需的经费。“十二五”期间,省级将继续设立并不断增加特殊教育专项资金,各市(州、地)、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资金,并逐步增加。从2011年起,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小学不低于600元/生·年、初中不低于1000元/生·年,所需资金从每年上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和本级财政应安排的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中足额保障。   (二)不断加大对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各地除了要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提供免费教科书外,还要给予在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的残疾学生解决生活补助费,并将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残疾学生,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三)各市(州、地)、县(市、区)民政、残联等部门要从各自工作职能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工作,并在经费等方面给予帮助。各特殊教育学校所在地政府,每年要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在校学生进行一次免费体检。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捐资扶残助残,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康复机构。   (四)进一步实施好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工程。继续办好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在30万人口以上和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区)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各市(州、地)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对已经列入“中西部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并已下达建设计划的学校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要加快建设进度。根据特殊教育发展实际和残疾学生数量,在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工作中,优先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建设资金,改善办学条件。   (五)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进程,推进特殊教育的现代化。各地政府要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使全省特殊教育学校都配齐图书室、微机室、康复室等专用教室,配置专用教育康复设备,确保教育教学和各类康复训练活动正常进行。   四、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一)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我省特殊教育师资培训部的基地作用,从2011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由省统一对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在职教师轮训一遍,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各市(州、地)、县(市、区)要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体系,要重视特殊教育新教师和专业技能教师的培养培训。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开设特殊教育师范类专业,为特殊教育学校输送合格的教师。   (二)合理核定编制,配齐配足教师。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多、残疾类别和程度有差异、安全保育任务重、教育管理难度大、教职工工作量大等特点,各级编制部门在核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时,要按照师生比1:2.5—5.5的幅度核定教师编制;调整编制结构,增加管理、教辅、工勤人员编制,适应特殊教育发展的需要。   (三)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市、县两级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的规定,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应享有的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并按月按时发放。在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后,仍然要保留特殊教育教师岗位补助津贴。在职称评定上要对特殊教育教师给予倾斜,在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中要适当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和校长的比例。   五、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一)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坚持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努力培养残疾学生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加强残疾学生的品德教育,文明行为和礼貌习惯养成教育;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创设适合残疾学生身心特点的教学环境,促进残疾学生全面协调发展。   (二)努力提高随班就读教育教学质量。各市(州、地)和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要利用资源优势,帮助、指导有随班就读任务的普通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发挥其龙头骨干作用。建立对普通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学校定期巡回教学、指导与服务的工作制度。   (三)加强特殊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省、市、县三级教育科研部门要落实专兼职特殊教育教研员,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在教学、教研、科研等方面的指导。鼓励学校和教师结合实际进行校本研究,利用我省现有的特殊教育网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有效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   (四)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术团体的创设,通过开展多种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教学质量。   六、强化政府职能,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加快发展   (一)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特殊教育。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心特殊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把特殊教育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   (二)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明确和落实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编委办、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发展特殊教育的职能责任,在保障残疾孩子入学、孤残儿童抚育、学校建设、经费投入、教师编制配备、工资待遇、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特教学校企业税收减免、残疾人口统计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三)加强督导检查。进一步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残疾人教育职责的督导检查。并建立奖惩机制,对在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营造积极发展特殊教育的外部环境。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进一步加大对特殊教育的宣传力度,为特殊教育的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