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中小企业和民间资本开放,任何单位都不得设置附加条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创办中小企业。投资者申办公司的,首期出资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据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申请,出资期限可延长一年。   二、扩大民间投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和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和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支持民间资本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组建一批民营投资公司,建立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服务与指导,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三、继续鼓励全民创业。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创业服务体系,整合社会资源,开通创业信息服务网,加大市、县创业基地的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贯彻落实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大学生在城镇落户和创业服务等鼓励创业政策,突出抓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复转军人和留学归国人员等各类人员自主创业。积极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产品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支持发展家庭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逐年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整合财政相关专项资金,完善扶持机制和使用方式,主要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信用担保、优化结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协作配套、集群发展和人才培训等方面。通过贴息、担保等形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尚未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市、县,要尽快作出安排,制订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坚决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已明确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减免税;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六、全力扩大信贷支持。全面落实国家已出台的金融支持政策,在总量和增量计划上,单列中小企业信贷指标,并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加快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对中小企业不良贷款、信贷综合成本、责任认定进行单独考核。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   七、加快发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或发起设立中小企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应着力加大对中小企业和小项目的支持力度。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依法开展私募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发行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方式直接融资。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建立中小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机制和扶持奖励政策,及时解决中小企业上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八、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职责。继续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金补充、业务补助、保费补贴、风险补偿、创新奖励等多种方式,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能力。国土资源、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   九、强化项目带动发展。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的发展规划,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在研究和安排项目上予以倾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大力加强项目的策划、筛选和储备工作,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指导和支持,以项目为支撑,以项目促发展。   十、加快推进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市、县政府要把县域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并与小城镇发展规划相衔接,优先安排集中区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建设项目。对列入集中区规划的项目,简化环评审批程序。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县域工业集中区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完善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园区化、集群化、规模化发展。   十一、积极发展配套型中小企业。抓紧制订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指导意见,搭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交流合作平台,扶持一批与大企业分工协作的关联企业。鼓励和支持大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和引资设厂等方式,优先与省内中小企业开展配套协作,提高协作配套水平和省内配套率。要围绕落实已经出台的产业振兴和集群发展规划,推动中小企业集群发展。   十二、加快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中小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进行升级改造的项目,不论国企民企都要纳入省、市政府技术改造专项投资和省、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三、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抓紧建立省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鼓励电信、网络运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积极发布市场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宣传产品,开拓市场。支持市场营销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设立机构;参加全国性、区域性和国际性等重点展会给予补助。加大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补贴力度,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按实际缴纳保险费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资助。   十四、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制订全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专项规划,积极发展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中心。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思路,分流适合中介机构承担的服务职能,并加大政府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性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或者资助。   十五、建立发展环境评议制度和维权投诉中心。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评议工作。在省、市、县(市、区)建立中小企业维权投诉中心,协助行政监察机关监督各项政策公布执行情况和规范各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各级政府部门接到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后,应及时作出处理。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充分发挥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考核,将中小企业的发展数量和增加值占GDP比重列入各市(区)年度考核目标。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以下政府及部门负有发展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的重要职责,要进一步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指导和服务。   十七、建立统计监测和预警制度。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和省统计局对中小企业的统计分类标准、统计报表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加强中小企业的调查统计、监测、分析和数据发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机制。省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抓紧制订完善配套扶持政策措施;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订具体落实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