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案 (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完善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海口市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程序,对《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报请批准机关书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其起草、审议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省人大统一审议机构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统一审议,向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口头报告或者书面报告。” 二、本修正案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案
公布日期:2010-09-20施行日期:已失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10-09-20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正文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