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009年,市政府令第216号)第12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的规定,市市政市容委、市气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程序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程序规定   一、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的范围   本市调整供暖期的时间范围是:因气候情况对居民用户启动供暖时间为不早于11月1日,结束供暖时间为不迟于3月31日。   二、临时调整采暖期依据的气候情况   预测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五天低于5℃时,启动供暖;预测3月15日之后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五天低于5℃时,延长供暖。   除室外平均气温影响因素外,遇强降雪等可能对居民生活保暖产生重要影响的天气时,也可对居民用户提前启动供暖或延长供暖。   三、临时调整供暖期的程序   (一)提前启动供暖的程序。   1.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供热单位应当按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在10月31日前完成当年用户发展、设施改造维修、作业人员到岗、打压试水等工作,具备随时启动供暖的条件。   2.市气象局根据中期天气趋势分析,提前七天向市市政市容委发送启动供暖准备的书面报告。   3.市市政市容委接到启动供暖准备的书面报告后,应当立即部署启动供暖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书面通知各能源供应部门,做好随时启动供暖的准备。   4.市市政市容委、市气象局、市财政局进行会商,提前五天向市政府提出启动供暖的具体时间建议,并附市气象局提供的预报意见。   5.接到市政府下达的启动供暖指令后,市市政市容委应当立即向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下达启动供暖的指令,并向社会公示。   6.各供热单位接到启动供暖的指令后,应当立即予以响应,并在指令下达后的五日内实现居民用户室温达到规定标准。   各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拒绝执行启动供暖的指令。   (二)延迟结束供暖程序。   1.市气象部门应当根据中期天气趋势分析,提前五天向市市政市容委发送延迟结束供暖的书面报告。   2.市市政市容委接到延迟结束供暖的书面报告后,应当立即部署延迟结束供暖的各项准备工作,书面通知各能源供应部门,随时向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下达延迟结束供暖的指令。   3.市市政市容委、市气象局、市财政局进行会商,提前三天向市政府提出延迟结束供暖的具体时间建议,并附市气象局提供的预报意见。   4.接到市政府下达的延迟结束供暖指令后,市市政市容委应当立即向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下达延迟结束供暖的指令,并向社会公示。   5.各供热单位接到延迟结束供暖的指令后,应当立即予以响应,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拒绝执行延迟结束供暖的指令。   四、临时调整采暖期对供热单位的补贴   供热单位根据市政府指令调整采暖期而增加的居民供热运行成本费用,由市市政市容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具体办法,由市、区县财政对供热单位予以补贴。   对趸售热能的经营单位和供热单位为非居民增加采暖期的,不予补贴。非居民采暖用户延长采暖期增加的成本费用,由供热、用热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