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府发[2010]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目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市(州)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增强目标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总体取向,以确保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执行为立足点,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目标管理的原则。   (一)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目标管理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突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二)简便易行、内容统一。指标体系简明扼要、便于操作,以市(州)经济社会发展共性指标为管理内容。   (三)客观评价、注重实效。综合考核市(州)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客观准确反映市(州)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第四条 在省长的领导下,省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绩效委”)负责组织实施市(州)目标管理工作。省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绩效办”)负责市(州)目标管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州)人民政府。   第二章 目标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目标管理内容包括发展指标和否决指标。   发展指标12项。其中,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及三次产业结构优化、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民生支出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8项指标年初不具体下达,年终根据全省平均水平综合考核;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引进到位国内省外资金及外商投资实际到位额、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等4项指标年初量化下达,年终根据各地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否决指标5项。包括计划生育、耕地保有量、安全生产、维护稳定、廉政建设。   第七条 年度目标由省政府绩效办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提出,由省政府绩效委审定下达。   第八条 年度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如因不可抗拒力量导致目标不能实现,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市(州)政府专题请示省政府绩效委,经批准后,由省政府绩效办进行调整。   第三章 目标管理的实施   第九条 各市(州)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目标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省政府下达目标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年度考核由省政府绩效办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根据年初下达的目标和日常监控情况,对市(州)政府目标完成情况提出考核建议报省政府绩效委审定。   第十一条 目标管理采取百分制计分。   未量化下达的指标以当年度全省平均水平为标准值;达到标准值的按该项指标分值的90%计分,超过标准值的按超出的比例计分,超过标准值10%及以上的计满分;低于标准值的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计分。   量化下达的指标以下达的指标为标准值;达到及超过标准值的计满分;低于标准值的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计分。   第十二条 目标管理实行创先争优加分和特殊情况扣分。   创先争优加分。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每项计2分;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每项计1分。   特殊情况扣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耕地保有量、安全生产、维护稳定、廉政建设等工作任何一项出现重大问题,即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十四条 市(州)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得分=发展指标考核得分+创先争优加分-特殊情况扣分。   第十五条 考核得分排名前8位的市(州)政府为年度全省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第十六条 省政府对市(州)政府年度考核结果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进行通报,并按规定进行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实行市(州)政府目标管理以后,省政府一般不再向市(州)政府另行下达考核指标。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中确需向市(州)分解的指标,可由部门按行业下达市(州)相关部门,并由部门负责督查落实和公布结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绩效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川府发〔2007〕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