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咨询成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药监办许[201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为充分听取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标准审评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章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咨询成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咨询成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了解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充分听取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使化妆品标准审评工作更加科学、客观、公正,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下称标委会)设立咨询成员。为加强咨询成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咨询成员应为具备法人资格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相关企业推荐的本企业人员,并能代表本企业对化妆品标准审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咨询成员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标委会委员数量的三分之二。   咨询成员代表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相关企业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第四条 咨询成员的推荐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且与化妆品生产经营相关的企业;   (二)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企业管理标准化方面具有较高的水平;   (四)企业信誉好,且重视和支持化妆品标准工作。   第五条 咨询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为推荐企业有关人员;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化妆品标准相关工作岗位工作3年以上;   (四)熟悉和热心化妆品标准工作;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六条 推荐咨询成员时应提交以下推荐材料:   (一)咨询成员推荐表;   (二)企业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生产企业提供);   (五)企业有关情况,包括企业近3年的业绩说明、化妆品标准工作概况;   (六)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咨询成员应由其所在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行推荐,并向标委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推荐材料。   第八条 标委会秘书处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可对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司局报送咨询成员审查报告。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司局根据审查报告提出咨询成员建议名单,由标委会审议通过后予以聘任。   第十条 咨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标委会应组织审评专家与咨询成员就拟审评的化妆品标准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听取咨询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但咨询成员无权参与标委会的审评和表决;   (二)参加标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费用自理;咨询成员所在企业不须向标委会缴纳任何会费;   (三)获取标委会分发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一条 咨询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断加强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学习;   (二)积极主动宣贯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积极主动收集、整理、分析化妆品标准有关信息,及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标委会秘书处负责咨询成员日常管理,且每年对咨询成员进行年度工作评估,评估结果反馈咨询成员。   第十三条 咨询成员发生改变时,其所在企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标委会秘书处,并可另行向标委会秘书处推荐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人员。所推荐人员须按照本办法第八、九条相关程序,由标委会审议通过后予以聘任,原咨询成员同时解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委会应按有关程序取消其咨询成员资格:   (一)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标委会组织活动的;   (二)连续2次年度工作评估不合格的;   (三)推荐企业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   符合上述第(三)款的,应同时取消其所在企业推荐咨询成员的资格。   第十五条 咨询成员违反本办法的,经标委会秘书处审查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司局同意,由标委会审议通过后,取消其咨询成员资格。   第十六条 标委会换届时,咨询成员重新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