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通知
公布日期:2010-08-27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稽[2010]36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0-08-2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
关于取消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稽[2010]3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被列为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为了做好取消该行政审批后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发文即日起,《关于印发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306号)、《关于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147号)予以废止。
二、从发文即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已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的,期满后自动作废。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药品监管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