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工信厅财[2010]183号   部机关各司局:   2009年3月30日我部印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工信厅财[2009]63号)(以下简称《核算办法》)并实施。为进一步规范部本级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有效合理的使用,结合《核算办法》的实施情况,部研究制订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支出核算办法(暂行)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部财务司反馈。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联系电话:68205875)   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部机关项目经费支出核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我部专项资金及时合理使用,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项目经费核算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的实施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项目经费报销及借款   (一)项目经费报销。每周一至周五上午,部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各项目承担单位携带《工业和信息化部项目支出(预算)审批表》(以下简称《项目审批表》)和项目登记本,根据《核算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到部财务部门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如收款单位与项目受托单位不一致,主办单位需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说明材料。   (二)项目经费借款。每周一至周五上午,部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请款单位填制借款单,经主管司局领导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如需在非借款时间借款,应提前预约。   第三条 项目经费支出中的资产性购置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的办公设备、专用材料及专用设备等,产品单价达到800元(含800元)以上的,需纳入部机关固定资产范围进行统一管理。   (二)办理报销手续时,除按第二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还需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电子验收单》(以下简称“电子验收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和销售发票。   (三)资产购置单位协助财务部门,根据报销时提供的发票、电子验收单、供货合同填写《固定资产入账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固定资产入账通知书》为部机关固定资产入账依据。   第四条 科技重大专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等大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大额专项”)请拨款   大额专项属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拨款周期较长。如需在月底前支付,主办单位应于当月20日之前向财务部门提供拨款申请,并提供《项目审批表》、财政部的相关批复文件、收款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   各单位在提供拨款申请时应确保收款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完整准确,具体内容包括:收款人开户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省××市××支行),收款人开户账号等。   第五条 项目经费拨付   (一)为保证项目经费拨款进度与项目执行进度一致,便于对项目受托单位的监督,项目资金应尽量分期分次拨付。   (二)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拨付资金:   1、项目总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内的项目;   2、项目总金额在3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之间,且当年可以执行完毕的项目;   3、项目内容已执行完毕的项目。   (三)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应采取按项目执行进度分期付款的方式拨付资金。在签订合同时,首次付款额不高于项目总金额的75%,剩余部分在项目完成后一次性付清。   按分期付款方式拨付资金时,《项目审批表》中“支出金额”栏只需填写当次支付金额。支付剩余款项时,需再次办理拨款手续。   (四)如委托项目拨款资金需在月底前支付,主办单位应于当月28日前向财务部门提交拨款申请,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 月度、年终结账   为保证及时准确统计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支出进度,每月1日至 5日(遇节假日顺延)为项目经费月度集中结账日,在此期间不办理报销和委托项目拨款业务。借款手续可正常办理。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和部财务工作实际需要,每年12月20日定为项目经费年终结账日。拨款业务截止时间为12月10日,报销业务截止时间为12月20日。   财政部将于12月31日注销当年零余额账户额度,次年元月20日后开始恢复,在此期间无法办理报销、借款和项目经费拨款手续。   第七条 项目执行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提高预算执行进度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部将定期对各项目承担单位预算执行进度进行通报。部财务部门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本补充规定由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编号:   固定资产入账通知书(格式)   机关服务局:   ­­­­­­­­­­­   司因工作需要,使用专项经费购买如下设备: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数 量   金额(元)   使用人   存放地点   备注:   请据此记入固定资产实物帐,并办理相应财务手续。   财务司   二〇 年 月 日   抄送: 司,司内机关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