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在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食品中违反国家规定添加药物成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