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3号 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公告2010年第6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将44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管理,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9年第37号公告》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http://cy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09/1285748122466.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务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