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今年以来,安徽省一些地方船舶修造企业非法为浙江省岱山县建造海洋捕捞渔船,这些企业不具有渔船修造资质,建造的渔船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检验,其行为违反了《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精神,扰乱了国家渔船管理制度,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现将有关情况通报你省,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一、有关情况   今年5月,农业部接到关于安徽省部分船舶修造企业非法为浙江省岱山县船主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举报。农业部对此高度重视,责成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会同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成立了专案组,赴有关省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农业部所接举报属实,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和巢湖市无为县等地一些船舶修造企业非法建造海洋捕捞渔船,并存在部分船主非法组织建造的现象,初步查明涉嫌非法建造的渔船有48艘。   根据《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家船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建造海洋捕捞渔船要经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建造前申报检验,检验合格方能下水作业,修造渔船的企业应取得渔船建造资质认可。但这些船舶修造企业不具有渔船修造资质,建造渔船也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和审查检验。为此,专案组多次发函要求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协调有关单位,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安徽省农业委员会会同安徽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当涂县有关部门多次发文,要求涉案船舶修造企业停止建造非法海洋渔船。但是,涉案企业和船东对此置若罔闻,不仅没有停工,反而加快了建造进程。现在大部分渔船业已成型,可陆续下水作业。   二、处理意见   上述一些船舶修造企业和船主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规定,扰乱了国家船舶管理制度;且未取得资质的企业建造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渔船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审查和检验,在船舶设计和建造质量上普遍存在重大缺陷,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下水作业,将给水上航运和渔业生产带来极大的安全威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按照《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请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制止非法建造海洋捕捞渔船行为,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渔船管理政策的执行,保证渔船作业和航行安全。   (二)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非法建造渔船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立即停止非法建造渔船行为,对非法在建的渔船要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由船厂或船东自行拆解,拒不拆解的,由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解;对非法建造并已下水作业的渔船,由渔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予以没收,拆解销毁。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好应急预案,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   (三)加大对违规船厂的处罚力度,对未经批准登记、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资质认可证书、非法从事渔船建造业务的企业,由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停止其渔船建造业务;对取得渔船建造资质认可证书、非法建造渔船的,由渔业部门收回其资质认可证书。同时加强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船舶企业申请渔船生产资质,依法从事渔船建造。   (四)切实加强渔船管理,对建造、购置、进口、更新改造渔船的,特别是对跨省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要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管;要加强渔民的宣传教育,要求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捕捞强度,防止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对不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要根据党纪政纪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或领导人的责任。   农业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