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10年8月28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称《人民调解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三十四号主席令公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人民调解法》的重大意义   人民调解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以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的重要手段。它具有程序简便、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能够使当事人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消除隔阂、化解纷争。近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数百万件。人民调解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增进人民群众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颁布施行《人民调解法》,充分肯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调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总结吸收了近年来特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以后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创新所取得的成果和积累的经验,进一步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框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经费保障、调解协议效力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为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人民调解员协会、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一项重要任务。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入贯彻这部法律,切实将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对《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指导监督,充分地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二)主要任务:组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人员、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人民调解法》;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人民调解法》,形成声势,营造氛围;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修改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到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中。   (三)基本要求:通过深入学习,使广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人员、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理解和掌握《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核心内容和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贯彻《人民调解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更多地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通过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五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更加有效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将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认真做好施行《人民调解法》的准备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加快推进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业务建设。要按照法律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调解组织网络,积极建立健全村(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企(事)业单位和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努力消除空白点,扩大覆盖面,确保每个村(居)、乡镇(街道)都有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本着优化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原则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积极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整。要加强人民调解业务建设,进一步拓展调解民间纠纷的工作领域,积极参与难点、热点矛盾纠纷的调解,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快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形式,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名称、印章、场所标识、徽章、工作程序、文书格式的统一;要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分流移送、督查回访、立卷归档、统计报送等运行机制;要群众了解、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更多地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通过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五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更加有效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将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认真做好施行《人民调解法》的准备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加快推进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业务建设。要按照法律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调解组织网络,积极建立健全村(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企(事)业单位和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努力消除空白点,扩大覆盖面,确保每个村(居)、乡镇(街道)都有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本着优化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原则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积极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整。要加强人民调解业务建设,进一步拓展调解民间纠纷的工作领域,积极参与难点、热点矛盾纠纷的调解,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快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形式,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名称、印章、场所标识、徽章、工作程序、文书格式的统一;要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分流移送、督查回访、立卷归档、统计报送等运行机制;要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提高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要根据法律规定,研究修改相关规章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加快组织学习培训。今年下半年,司法部、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将举办《人民调解法》培训班,为各地开展培训提供师资力量。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结合实际,有计划、分步骤地逐级开展培训,确保20l0年底前完成本省(区、市)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任务。   (四)加快推进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创新。要认真学习领会《人民调解法》关于调解程序的规定,坚持依法规范调解,不断提高人民调解质量。要突出人民调解特色,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就地调解民间纠纷,充分体现人民调解便民、灵活、不拘形式的特点和优势。要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创新,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村(居)调解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以及不同区域、行业、领域调解组织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要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建立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配合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五)加快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要认真落实《人民调解法》关于经费支持和保障的规定,主动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切实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到位。要解决好人民调解场所、办公设施等问题,努力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四、切实加强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的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为《人民调解法》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切实摆上重要位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议事日程。要建立领导责任制,省(区、市)司法厅(局)主要领导同志要负总责,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省(区、市)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方案,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工作指导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承担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二)深入开展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广泛深入地开展《人民调解法》的宣传活动.要制定宣传计划和方案,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向全社会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把宣传《人民调解法》的活动与宣传人民调解制度、宣传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结合起来,突出实效、形成声势、营造氛围。   (三)加强沟通配合。要利用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的契机,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要发挥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优势,形成合力,推动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活动的深入开展。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请及时报部。   司法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