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设施储备项目”和“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储备项目”的补充通知
公布日期:2010-08-09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民福善字〔2010〕2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0-08-09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民政部
正文
关于上报“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设施储备项目”和“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储备项目”的补充通知
民福善字〔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社会福利处、规划财务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黑龙江农垦总局民政局社会福利处、规划财务处:
为了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0]1420号),民政部办公厅已将该通知转发各地,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根据部7月28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精神病人医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和假肢矫形康复中心是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一并纳入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储备项目。请你们在与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沟通协调基础上,按时完成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储备项目和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储备项目(含机构设施建设和器材设备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孤儿较多的县(市)可独立设置一所以养护为主、兼具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的遴选和编报工作,上报材料必须符合要求,做到完整齐全。编报草案在上报国家发改委的同时,报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及规划财务司备案。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民政部规划财务司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联系人:
社会福利司 张晓峰 010-58123258;
邮 箱:zhxf@mca.gov.cn;
任 芳 010-58123253;
邮 箱:zhfs@mca.gov.cn;
规划财务司 马 静 010-5812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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