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一、二○一二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300人 专业界 3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300人 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乡议局的 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 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3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不少于一百五十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公布日期:2010-08-28施行日期:已失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10-08-28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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