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省委关于加大解决民生问题力度的要求,持续提高我省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现“十二五”末我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高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采取调整最低工资、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发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措施,使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仍然偏低,这与我省经济迅速发展的水平不相适应。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切实解决工资水平低的突出问题,是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客观要求,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使广大职工能够及时分享企业发展成果。   二、提高落实最低工资和津贴标准   “十二五”期间,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一定的年均增长速度持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在2010年底前适度提高矿山井下等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及夜班津贴标准。各类企业要严格执行两项标准,任何企业均不得以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强化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作用   从2011年起,以15%的年均增长幅度确定全省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省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要在工资增长指导线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全省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要在工资增长指导线下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全省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工资增幅不得突破工资增长指导线基准线。各类企业应根据工资增长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全体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对有效益却故意不增加职工工资的企业要予以通报,取消其评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相关称号的资格,其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劳动模范等先进称号的评选,国有企业经营者不得兑现绩效年薪。   四、大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全面贯彻落实《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和国家及我省关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关规定,在各类企业中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使之成为企业工资正常增长的基本形式。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提出工资协商要约的,企业不得拒绝。对企业没有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达不到工资增长指导线要求或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时,要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指导和督促企业增加工资。   五、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不断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并继续向参加工作早、养老金水平相对偏低的群体作适当倾斜,确保“十二五”期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持续提高。   六、强化部门职责,加大对企业工资增长的指导和监督力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增长指导线的监督检查力度,保障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合法权益。同时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做好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收入分配,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合理增长。每年根据工作重点确定抽查企业范围,对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企业,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物价局要对面向企业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降低收费标准或免除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尤其是微利或亏损企业增加职工工资的能力。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公司,要进一步落实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增长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企业工资增长分类调控,指导企业制订工资增长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做好审查备案,督促实施方案的落实。对当年未按工资增长指导线确定人均工资增幅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要在广大职工和企业经营者中大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做好工资集体协商主体的培育和组织推动工作。加强对工资协议签订和报审工作的指导,确保协议合法有效。对不认真履行协议的企业,通过行政和法律途径督促企业纠正。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行业协会,要把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作为实施富民强省战略的切入点和突破口,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强领导和协调,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增收措施落实到位,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持续、稳定、较快增长。   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