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灾区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受灾地区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灾区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工作,促进灾区抗灾自救,制定本意见。   一、大力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积极为灾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一)组织律师深入到受灾地区,积极服务受灾企业和人民群众。认真研究受灾企业和人民群众在洪涝灾害和灾后重建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积极化解因洪涝灾害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减收或免收相关服务费用,以实际行动维护受灾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法律顾问团(组)要积极主动地为当地政府指挥抗洪救灾工作提供法律咨询,为政府决策提供及时、优质的法律服务。认真做好对灾区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实行上门服务,无偿援助。   (二)各公证机构主动预估公证法律需求。结合灾区实际,及时为水毁田地、设施、设备,倒塌房屋、厂房等受灾场所、物品开展保全证据公证,对于灾损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在公证收费上实行减缓免优惠政策,切实减轻灾区人民负担,为抗洪抢险救灾、灾后重建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提供有针对性的及时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三)充分发挥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优势,在建筑安全、毒化分析等领域,积极为当地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积极开展因洪涝灾害导致的DNA鉴别、人身评残、财产评估等鉴定业务。对受灾群众和企业积极提供司法鉴定援助,减免鉴定费用。涉及洪涝灾害的责任认定、人员死因或评残等重大、疑难、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在司法鉴定协会指导下做好鉴定工作。   (四)积极化解和理顺群众不满情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针对这一特殊时期人民群众可能产生的各类法律诉求和法律服务需求,打破常规,主动介入,了解和掌握受灾群众的心理状态,主动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减免法律服务收费,为灾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大力开展法律保障工作,全力维护灾区基层社会稳定   (一)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力度。开展灾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积极组织人民调解员深入到灾区群众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贴近群众、熟悉群众的优势,主动做好灾区的各种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针对灾区人民群众在抗洪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期间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全力组织人民调解员做好化解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调处、早解决,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坚决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引发刑事案件或群体上访事件。   (二)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力度。深入灾区一线及灾民转移安置点,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对思想不稳定、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进行重点排查,明确责任,逐人落实管控措施。主动与法院、公安、监狱等部门搞好衔接配合,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宣告工作,对因灾外出请假、迁居的社区服刑人员,严格履行手续,与迁入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搞好衔接,做好异地委托管理工作,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充分发挥心理咨询作用,针对灾后出现的抑郁、恐惧等心理,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使他们尽快摆脱心理阴影,以健康的心态投入到灾后重建中去。   (三)加大安置帮教工作力度。采取排查、走访、慰问等方式,深入受灾刑释解教人员家庭和安置基地,做好心理咨询疏导工作,全力稳定刑释解教人员情绪。积极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落实好受灾严重的刑释解教人员家庭生活、补助政策和安置问题。对于在灾后出监所的刑释解教人员,在第一时间协助抓好安置政策的落实,保证其责任田(林),为其在过渡性安置基地、社会爱心企业和社会公益性岗位提供就业岗位。积极争取各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政策支持,为刑释解教人员和安置基地生产自救、灾后重建工作提供优惠政策,不断加大帮扶工作力度。   三、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有关做好抗洪救灾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有针对性地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大力开展防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卫生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开展物权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大力开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维护社会稳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灾后重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促进抗洪救灾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为灾区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努力提高灾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保持灾区依法有序的生产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