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本市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和自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民办学校)校舍安全工作,确保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32号)要求,在全面开展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各项工作的基础上,本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从2009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对民办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排查鉴定、抗震加固、迁移避险,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要求,提高校舍综合防灾能力。   二、职责分工   (一)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现有职责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专业部门的指导作用,负责配合区县政府,指导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为民办学校提供更加直接、具体、有力的帮助和指导,确保民办学校的校舍排查鉴定、加固改造方案制定、前期手续办理、工程招标、施工质量监督等相关工作顺利落实。监督检查工程实施。   (二)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消防部门做好校舍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审核验收工作;指导、协调属地区县分局配合区县政府做好民办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依法查处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区县民政部门配合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四)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统筹全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对违法建设进行取缔。配合区县政府落实民办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各项工作,协助做好维稳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未经批准民办学校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五)市工商局: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区县政府:对辖区内所有民办学校的校舍安全负总责。负责组织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建立专项工作组,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房屋所有人落实校舍安全管理责任书。送达书面督办函并限期办结、分清责任,记入校舍安全工程管理档案。组织完善学校台账和校舍安全状况台账,补充完善校舍安全档案。负责组织制定校舍安全不达标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民办学校的加固方案和学生分流方案,落实分流工作。组织制定校舍安全不达标的民办学校的取缔方案,并组织实施取缔工作。组织制定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对未经批准的民办学校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研究补贴和帮扶政策,对民办学校的校舍加固改造工作给予一定政策和资金扶持。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舆论导向工作。   (七)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权属不清晰的,房屋实际占有人(学校举办者)是房屋安全责任人。负责根据校舍安全工程有关要求,筹措落实工程资金,实施排查鉴定、加固设计、抗震加固,以及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确保房屋安全使用。   (八)学校举办者:如果同时是本学校校舍房屋所有人,则承担房屋所有人责任。如果承担他人房屋,则应配合房屋所有人做好房屋排查鉴定、抗震加固、迁移避险和学生分流工作。负责做好工程实施期间师生员工的安全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民办学校校舍安全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大对民办学校校舍安全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力度,确保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全覆盖、无遗漏。   (二)充分动员,工作有力。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调动基层部门力量,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有效组织起来,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高效运转的工作体系和监管网络体系。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机构工作人员要统一思想,将民办学校校舍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组织,扎实做好排查鉴定。严格按照“区不漏乡、乡不漏校、校不漏栋、栋不漏点”的原则,对民办学校校舍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和鉴定。   1.完善学校台账。各区县政府负责全面摸排辖区内所有民办学校(包括未经批准的民办学校)、办学点的设置情况,掌握其坐落、举办者、房屋所有人、办学规模和校舍安全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备案登记,并落实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监管责任人,做到校校有人监管。   2.完善校舍安全状况台账。根据完善后的学校台账,对尚未实施校舍排查鉴定工作的学校,各区县要责成专人进行逐校监督指导,采取书面通知、到户宣传等措施,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有关政策、工作要求和工作时限传达到每一所学校,督促学校举办者和房屋所有人落实排查鉴定工作,查找校舍安全隐患,完善校舍安全状况台账。   (四)科学安排,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经排查和鉴定存在抗震安全隐患的校舍,要进一步督促房屋所有人和学校举办者落实安全责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加固改造和整改。发现存在D级或C级危房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各区县政府要与房屋所有人和学校举办者分别签署校舍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抗震加固等改造工作的启动时间、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同时,在该校周边发布通知,将学校校舍的安全状况和房屋所有人、学校举办者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五)加强宣传,动员全社会参与监督。加大在电视、广播、报纸等主要新闻媒体上的宣传力度。将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的意义和有关政策、各区县建立的组织机构、工作措施和监督电话等向社会公布,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及时将学校举办的合法性、校舍安全状况等及时向全社会公布,让市民特别是有关学生家长,准确了解各学校校舍安全状况,利用舆论导向促使房屋所有人和学校举办者尽快采取措施,实施加固和改造。   (六)加大整治力度,坚决取缔校舍安全不达标学校。对校舍存在安全隐患,又拒不履行安全责任、不采取整改措施的学校,各区县政府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责成区县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城管、公安等部门进行综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各区县务必在关闭学校前制定好学生分流方案和学校的取缔方案,将学生安排到周边校舍安全的学校就读,努力满足学生的入学和入园需求,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各区县要按照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组织一次民办学校校舍安全状况普查,重点检查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及食堂的安全状况。对校舍安全不达标和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而又不能限期实施改造的民办学校,各区县要按照要求,及时督促整改,整改不落实的,坚决予以取缔。   (七)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违法办学行为的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将本次工作建立的监管网络体系作为一种管理模式保留下来,补充完善各环节、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民办学校督查和评估机制,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确保学校举办者依法依规办学。以治理未经批准的民办学校为突破口,建立校舍安全状况长效公示机制。加大科技创安力度,完善民办学校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功能,建立针对未经批准民办学校的应急管理互动信息平台。以校舍安全为突破口,研究制定针对未经批准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违法办学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充分动员社会各界加强对未经批准的民办学校的监督。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