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 财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   三、对于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开展以会计委托代理记账为主的会计核算模式。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核算采用修正的收付实现制。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以及自行设置本制度规定之外的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告是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支出等情况的书面文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构成财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基建收支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绩效考核表以及有关附表。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报告分为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报告。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是分别以整个会计月度、季度和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规定。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档案管理、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以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九、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十、本制度自201×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 号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01 101 库存现金   02 102 银行存款   03 103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04 104 其他货币资金   05 106 财政应返还额度   10601 财政直接支付   10602 财政授权支付   06 109 应收医疗款   07 110 其他应收款   08 121 库存物资   09 131 固定资产   10 132 基建工程   11 133 在建工程   二、负债类   12 201 借入款   13 202 应缴款项   14 205 应付票据   15 206 应付账款   16 207 预收医疗款   17 208 应付职工薪酬   20801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20802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20803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18 210 应付社会保障费   19 211 应交税费   20 221 其他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   21 301 固定基金   30101 固定资产占用   30102 基建工程占用   30103 在建工程占用   22 302 事业基金   23 303 专用基金   24 304 本期结余   30401 业务收支结余   30402 财政项目补助结余   25 305 财政补助结余   30501   财政基本补助结余   30502   财政项目补助结余   26 306 未弥补亏损   27 307 结余分配   30701 事业基金弥补亏损   30702 提取专用基金   30703 待分配结余   四、收入类   28 401 医疗收入   29 402 财政补助收入   40201 基本支出补助收入   40202 项目支出补助收入   30 406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31 411 医疗卫生支出   41101 医疗支出   41102 公共卫生支出   32 412 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33 416 其他支出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库存现金。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现金收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银行提取现金,按照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按照存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从零余额账户中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三)因支付职工出差等原因所需的现金,按照借出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出差人员交回的差旅费剩余款并结算时,按实际收回的现金,借记本科目,按应报销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实际借出的现金,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因其他原因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每日账款核对中发现现金溢余或短缺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如发现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如发现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进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核算,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银行存款收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 “应收医疗款”、“医疗收入”等有关科目。   (二)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库存现金”、“应付账款”、“医疗卫生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第103号科目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的、尚未动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根据通知书所列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实际发生支出时,借记“库存物资”、“医疗卫生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度终了,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下年初,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相关恢复额度的账务处理,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如果下年度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尚未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本科目年末应无余额。   第104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本科目应设置“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银行本票存款,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银行本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当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汇票存款,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填送“银行汇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银行汇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根据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信用卡存款,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取得信用卡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支票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有关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需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按上述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第106号科目 财政应返还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终应收财政下年度返还的资金额度。   二、本科目应设置“10601 财政直接支付”、“10602 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年度终了,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发生实际支出时,借记“库存物资”、“医疗卫生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   (二)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年度终了,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注销额度,具体账务处理参见“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年度年初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恢复额度,具体账务处理参见“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收财政下年度返还的资金额度。   第109号科目 应收医疗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医疗服务而应向门诊病人和出院病人等收取的由病人自行负担的医疗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门诊病人、出院病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医疗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结算门诊病人医疗款时,门诊病人欠费部分按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收入”科目。   (二)收到病人交来的医疗欠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应由医疗保险机构负担的医疗款部分,应当在医疗保险机构实际支付相关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医疗收入”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医疗款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期限超过3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核销,按照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核销的呆账,应在备查账簿中登记。   如果已核销的应收医疗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尚未收回的应收医疗款。   第110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医疗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包括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以及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等各项其他应收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向财会部门报销。财会部门根据报销数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账龄超过3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核销,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核销的呆账,应在备查账簿中登记。   如果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第121号科目 库存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了开展医疗活动及其辅助活动而储存的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和其他材料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库存物资的类别,如“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和“其他材料”设置一级明细科目。“药品”一级明细科目下应设置“药库”、“药房”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并按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物资管理等部门应当在本科目明细账下,按品名、规格设置数量金额明细账,仓库应设置实物收、发、存数量明细账和卡。   三、库存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库存物资在取得时,应当以其成本入账,具体如下:   1.外购或集中配送的库存物资,其成本按照采购价格(含增值税额,下同)确定。外购或集中配送的物资验收入库,按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2.接受捐赠的库存物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接受捐赠的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库存物资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物资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开展业务活动领用或加工发出库存物资,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医疗卫生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低值易耗品应当于内部领用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或五五摊销。   2.药房从药库领取药品,按照领取药品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药品——药房),贷记本科目(药品——药库)。药房售出药品结转药品销售成本时,按售出药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医疗卫生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药品——药房)。   3.出售卫生材料结转材料成本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医疗卫生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对外捐赠发出库存物资,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种库存物资,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物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一)盘盈的库存物资,报经批准处理后,按比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盘亏、变质、毁损的库存物资,报经批准处理后,按照库存物资账面余额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库存物资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物资”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库存物资的实际成本。   第13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的原价。   固定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出租、出借或作为担保的固定资产,应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另设辅助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五、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固定资产的取得   1.不通过基建项目取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入账成本。   (1)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   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同时借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医疗支出(资本性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在保修期满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借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医疗支出(资本性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在建工程——设备安装”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同时,借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医疗支出(资本性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发生安装费用,借记“在建工程——设备安装”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同时,借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医疗支出(资本性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设备安装”科目;同时,借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自行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建筑工程”科目;同时,借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   (3)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在调出单位的原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按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或“在建工程——设备安装”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或“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科目;同时,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 “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按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或“在建工程——设备安装”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或“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科目;同时,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 “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2.通过基建项目取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作为入账成本。   基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对于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按建筑工程成本和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借记本科目,按建筑工程成本,贷记“基建工程——建筑安装投资——建筑工程——××工程”科目,按该项工程应分摊的待摊投资,贷记“基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同时,借记“固定基金——基建工程占用”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   对于交付使用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需安装设备,按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和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借记本科目,按设备采购成本,贷记“基建工程——设备投资——在安装设备”科目,按设备的安装工程成本,贷记“基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安装工程——××工程”科目,按该设备应分摊的待摊投资,贷记“基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同时,借记“固定基金——基建工程占用”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   对于通过基建项目购入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不需安装设备,应当于该固定资产移交使用时,按设备采购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工程——设备投资——不需安装设备”科目;同时,借记“固定基金——基建工程占用”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   对于通过基建项目直接购入的现成房屋,应当于该房屋移交使用时,按取得现成房屋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工程——其他投资”科目;同时,借记“固定基金——基建工程占用”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   (二)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为增加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有关账务处理参见“在建工程”科目。   2.为了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修理费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借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医疗支出(资本性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在处置(包括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无偿调出、对外捐赠等)时,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出售、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取得的价款或者变价收入扣减相关支出后的净额,按照规定需要上缴国库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款项”、“其他收入”科目。   2.无偿调出、对外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发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贷记本科目。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入账;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账面原值核销,对于其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一)盘盈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处理后,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   (二)盘亏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处理后,借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对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   第132号科目 基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属于基建项目的基本建设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基建项目,是指经过国家或地方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预付工程款”、“待核销基建支出”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本明细科目应设置“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二)“设备投资”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本明细科目应设置“在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和“工具及器具”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设备、工具、器具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待摊投资”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分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和在安装设备成本的各项间接费用支出。本明细科目应按待摊费用支出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本明细科目的具体核算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工程管理费,指经批准单独设置基建项目管理机构的医院所发生的基本建设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工器具使用费、印花税及与工程有关的其他管理性质的支出。   2.征地费,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等,不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3.可行性研究费,包括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等。   4.临时设施费,指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   5.筹资费,指医院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在建设期内发生的借款利息。   6.合同公证费及工程监理费,指支付的合同公证费及工程监理费。   7.其他,指除上述各种待摊投资以外的其他应分摊计入工程项目成本的费用支出,如相关税费、供电贴费、商业网点费等。   (四)“其他投资”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购置现成房屋发生的支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本明细科目核算。本明细科目应按其他投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五)“预付工程款”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价款、备料款等以及购入构成基建工程支出的设备所预付的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工程项目和施工单位以及所购设备和收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使用财政补助资金预付的款项,通过“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目核算,不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六)“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建项目发生的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以及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基建投资支出。本明细科目应按照待核销基建支出的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基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按合同规定向施工企业预付工程进度款时,按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预付工程款),贷记“固定基金——基建工程占用”科目;同时,借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医疗支出(资本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根据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按预付工程款余额,贷记本科目(预付工程款),按其差额,贷记“固定基金——基建工程占用”科目;同时,按其差额,借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医疗支出(资本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科目。   (二)设备投资   1.根据基建项目概算购入需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时,按照构成设备及工器具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设备投资——在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工具及器具),贷记“固定基金——基建工程占用”;同时,借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医疗支出(资本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采用预付款方式购入上述设备的,有关预付款的账务处理参照上述“(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2.对于购入的不需安装设备,应当于移交使用时,按设备采购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设备投资——不需安装设备);同时,借记“固定基金——基建工程占用”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   (三)待摊投资   基建工程发生的有关待摊间接费用,先在本科目“待摊投资”明细科目中予以归集;基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合理的分配方法,摊入相关工程成本和在安装设备成本。   1.发生的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相关税费等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投资),贷记“固定基金——基建工程占用”科目;同时,借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医疗支出(资本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交税费”等科目。   2.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待摊投资),贷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3.基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应按一定的分配方法分配待摊投资,待摊投资的分配对象是房屋建筑物等建筑工程和需要安装设备。待摊投资的分配方法,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按实际分配率分配。适用于建设工期较短、整个项目的所有单项工程一次竣工的建设项目。   实际分配率=待摊投资明细科目余额÷(建筑工程明细科目余额+安装工程明细科目余额+在安装设备明细科目余额)×100%   (2)按概算分配率分配。适用于建设工期长、单项工程分期分批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   概算分配率=(概算中各待摊投资项目的合计数-其中可直接分配部分)÷(概算中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需要安装设备投资合计)×100%   (3)某项固定资产应分配的待摊投资=该项固定资产的建筑工程成本或该项固定资产(需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和安装成本合计×分配率   (四)其他投资   1.根据基建项目概算购入现成房屋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固定基金——基建工程占用”科目;同时,借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医疗支出(资本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2.购入的现成房屋,应当在移交使用时,按取得现成房屋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投资);同时,借记“固定基金——基建工程占用”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   (五)建筑安装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对于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按建筑工程成本和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建筑工程成本,贷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工程——××工程),按该项工程应分摊的待摊投资,贷记本科目(待摊投资);同时,借记“固定基金——基建工程占用”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   2.对于交付使用的需安装设备,按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和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设备采购成本,贷记本科目(设备投资——在安装设备),按设备的安装工程成本,贷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安装工程——××工程),按该设备应分摊的待摊投资,贷记本科目(待摊投资);同时,借记“固定基金——基建工程占用”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   (六)待核销基建支出   1.取消的项目发生的可行性研究费,借记本科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贷记本科目(待摊投资)。   2.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项目整体报废所形成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贷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3.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在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固定基金——基建工程占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核销基建支出)。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基建项目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   第133号科目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基建项目以外的,为建造、改建、扩建及修缮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各项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等发生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建筑工程”、“设备安装”、“预付工程款”等一级明细科目,并分别按照具体工程项目、安装设备、施工单位等设置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建筑工程”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建造、改建、扩建、大型修缮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各类建筑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成本。   (二)“设备安装”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置的待安装设备的成本以及进行设备安装所发生的实际成本。   (三)“预付工程款”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价款、备料款以及购入待安装设备所预付的款项。   三、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建筑工程   1.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等时,应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科目。   2.预付工程价款时,按预付金额,借记本科目(预付工程款),贷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科目;同时,借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医疗支出(资本性支出)”等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科目。   根据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按预付工程款余额,贷记本科目(预付工程款),按其差额,贷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科目;同时,按其差额借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医疗支出(资本性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科目。   3.在改建、扩建、大型修缮过程中收到的变价收入,按收到的金额,借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建筑工程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贷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科目;同时,借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医疗支出(资本性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应付利息)”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5.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建筑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同时,借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   (二)设备安装   1.购入需要安装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设备安装),贷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同时,借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医疗支出(资本性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采用预付款方式购入上述设备的,有关预付款的账务处理参照上述“(一)建筑工程”。   2.发生安装费用,借记本科目(设备安装),贷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同时,借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医疗支出(资本性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3.设备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设备安装),同时借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尚未完工在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   第201号科目 借入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偿还期在1年以下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借入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借入款时,按照实际借得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支付借入款利息时,借记“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归还借入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尚未偿还的借入款本金。   第202号科目 应缴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应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按应缴款项类别设置明细账。   三、应缴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对于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出售、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取得收入(包括变价收入和保险理赔收入)扣除相关支出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规定计算确定或实际取得的其他应缴款项,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上缴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应缴未缴款项。年终缴清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205号科目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库存物资、医疗设备,接受服务供应等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应付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购买库存物资、接受服务供应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购买固定资产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等科目;同时,借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医疗卫生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以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应付票据到期时,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应付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三)如果为带息应付票据,应当在会计期末或票据到期时计算应付利息,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到期不能支付的带息应付票据,转入“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时不再计提利息。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票面利率、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资料。应付票据到期结清时,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应付票据本息。   第206号科目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购买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和接受服务供应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因购买库存物资、接受劳务等发生应付账款时,按照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应付账款)。   因购买固定资产等发生应付账款时,按照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等科目;同时,借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医疗卫生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应付账款)。   2.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其他应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4.确实无法支付或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第207号科目 预收医疗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住院病人的预交金和社会保险机构预拨的医疗保险金。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住院病人和预拨医疗保险金的社会保险机构,对预收医疗款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收医疗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住院病人预交金或社会保险机构预拨的医疗保险金,按实际预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生出院病人结算时,按病人预交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其补交的自行负担部分数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借方合计金额,贷记“应收医疗款”科目。   (三)医疗保险机构实际支付医疗款时,按医疗保险机构预拨的医疗保险金,借记本科目,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的医疗保险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借方合计金额,贷记“医疗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住院病人和社会保险机构预收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第208号科目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包括工资、津补贴、奖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20801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0802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0803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付未付的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职工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单位自己出台的津贴补贴。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以外的其他收入。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计算分配应付的职工薪酬,借记“医疗卫生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采用国库直接支付方式支付职工薪酬的,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和代发工资银行盖章转回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采用国库授权支付方式支付职工薪酬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采用银行存款等其他方式支付职工薪酬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的各种款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税费”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第210号科目 应付社会保障费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规定应付给社会保障机构的各种社会保障费,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二、本科目应按社会保障费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社会保障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障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计算确定除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部分外应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借记“医疗卫生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采用国库直接支付方式支付社会保障费的,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等,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采用国库授权支付方式支付社会保障费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采用银行存款等其他方式支付社会保障费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付但尚未支付给社会保障机构的社会保障费。   第211号科目 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国家税法规定应当交纳或代扣代缴的各种税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直接通过“其他支出”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应交的税费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发生其他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税费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尚未交纳的税费。   第221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应缴款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税费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如存入保证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的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确实无法支付或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其他应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第301号科目 固定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基建工程、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所形成的资金占用。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30101 固定资产占用”、“30102 基建工程占用” 和“30103 在建工程占用”一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占用”一级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入、调入、建造、盘盈、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所形成的资金占用,以及拆除、盘亏、毁损、捐出固定资产等原因减少的资金占用;“基建工程占用”一级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建工程完工前累计占用的资金,本科目可按具体工程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在建工程占用”一级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建工程完工前累计占用的资金,本科目可按具体工程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固定基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购入、有偿调入固定资产、基建工程、在建工程时,借记“固定资产”、“基建工程”、“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占用、基建工程占用、在建工程占用),同时借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医疗卫生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发生基建工程或在建工程支出时,借记“基建工程”、“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基建工程占用、在建工程占用),同时借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医疗卫生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工程”、“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基建工程占用、在建工程占用),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占用)。   预付工程款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基建工程(预付工程款)”、“在建工程(预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基建工程占用、在建工程占用);同时,借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医疗卫生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工程完工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工程”、“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基建工程占用、在建工程占用),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   (四)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基建工程、在建工程,借记“固定资产”、“基建工程”、“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占用、基建工程占用、在建工程占用)。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占用)。   (六)有偿调出、出售的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固定资产占用),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取得的收入扣减相关支出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七)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固定资产占用),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取得的价款或者变价收入扣减相关支出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款项”、“其他收入”科目。   (八)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固定资产占用),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固定资产占用)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固定资产资金占用总值;本科目(基建工程占用)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建工程资金占用总值;本科目(在建工程占用)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在建工程资金占用总值。   第302号科目 事业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置的用于弥补亏损的净资产,包括从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资产评估增值等。   二、事业基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会计期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计提专用基金后,从结余分配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弥补以后年度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分配(事业基金弥补亏损)”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置的事业基金金额。   第303号科目 专用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置、提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风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   二、本科目应按照基金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专用基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提取专用基金(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职工福利基金)。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提取医疗风险基金时,借记“医疗卫生支出——医疗支出(医疗风险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医疗风险基金)。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提取奖励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提取专用基金(提取奖励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奖励基金)。   (四)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其他专用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提取专用基金”、“医疗卫生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使用专用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置、提取的具有专门用途净资产的金额。   第304号科目 本期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期收入减去支出和费用后的余额。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30401 业务收支结余”、“30402 财政项目补助结余”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期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会计期末,应将各项收入、支出类科目的本期发生额结转入本期结余对应明细科目。   (二)结转业务收支时,借记“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业务收支结余);同时,借记本科目(业务收支结余),贷记“医疗卫生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三)结转财政项目补助收支时,借记“财政补助收入——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项目补助结余);同时,借记本科目(财政项目补助结余),贷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第305号科目 财政补助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历年累计的财政补助结余,包括基本支出补助结余和项目支出补助结余。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30501 财政基本补助结余”和“30502 财政项目补助结余”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专项补助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会计期末,根据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备查簿登记的结余金额,借记“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贷记本科目(财政基本补助结余)。   (二)会计期末,将本期结余(财政项目补助结余)转入财政专项补助结余时,借记“本期结余——财政项目补助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历年累计的财政补助结余金额。   第306号科目 未弥补亏损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历年亏损。   二、未弥补亏损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会计期末,将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本年待分配结余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时,借记本科目(未弥补亏损),贷记“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科目。   (二)用以后年度事业基金继续弥补亏损的,按照批准弥补亏损的金额,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弥补亏损)。   三、本科目(未弥补亏损)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尚未用事业基金弥补的金额。   第307号科目 结余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和结果。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30701 事业基金弥补亏损”、“30702 提取专用基金”、“30703 待分配结余”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其中,“提取专用基金”一级明细科目下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提取奖励基金”等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结余分配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会计期末,将本期结余(业务收支结余、其他收支结余)余额结转入本科目时,借(或贷)记“本期结余——业务收支结余”、“本期结余——其他收支结余”科目,贷(或借)记本科目(待分配结余)。同时,根据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备查簿登记的结余金额,借记本科目(待分配结余),贷记“财政补助结余——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结余”。   (二)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提取专用基金),贷记“专用基金”科目。   提取有关专用基金后,按照待分配结余贷方金额,借记本科目(待分配结余);按照提取专用基金借方金额,贷记本科目(提取专用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将待分配结余结转入事业基金时,借记本科目(待分配结余),贷记“事业基金”科目。   (三)经批准,可以用事业基金弥补亏损的,按照批准弥补亏损的金额,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事业基金弥补亏损)。   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当年亏损的,结转入未弥补亏损时,借记“未弥补亏损”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分配结余)。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1号科目 医疗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二、本科目应按照门诊收入、住院收入设置一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门诊收入”一级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该一级明细科目下应当按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药品收入、卫材收入、“药事服务收入”和其他门诊收入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住院收入”一级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该一级明细科目下应当按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药品收入、卫材收入、“药事服务收入”和其他住院收入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上述“药品收入”二级明细科目下,还应设置“西药”、“中成药”、“中草药”等三级明细科目。   三、医疗收入应当在医疗服务已经提供,预计很可能收到医疗款项时,按照规定的医疗收费记录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入账。   四、医疗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实现医疗收入时,按照依据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医疗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期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结余——业务收支结余”科目。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财政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   二、本科目应设置“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一级明细科目。   其中,“基本支出补助收入”一级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绩效考核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收入等。“项目支出补助收入”一级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建设补助收入、设备购置补助收入、人才培训补助收入等。“项目支出补助收入”一级明细科目下应设置“资本性支出”和“非资本性支出”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并按具体的项目设置三级明细账。其中,“资本性支出”二级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认的用于资本性支出的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非资本性支出”二级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认的用于非资本性支出的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   三、财政补助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借记 “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对于资本性支出,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相关明细科目。年度终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   下年度财政直接支付上年未支付的预算指标数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   (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   购建长期资产、支付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支用额度时,借记 “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同时,对于资本性支出,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相关明细科目。   年度终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其他方式下,实际收到财政拨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基本支出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期结余,借记本科目(基本支出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收入),按照基本支出补助收入金额,贷记“本期结余——业务收支结余”科目,按照项目支出补助收入金额,贷记“本期结余——财政项目补助结余”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本期“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备查簿”,详细登记使用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安排支出的日期、事由、金额等资料,并在期末计算并登记本期基本支出补助结余。   五、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6号科目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除医疗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财产物资盘盈利得、接受捐赠利得、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利息收入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盘盈的库存物资等,在经批准处理时,借记“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接受的捐赠资金,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的库存物资捐赠,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库存物资”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相关费用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三)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按照经批准核销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会计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期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结余——其他收支结余”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11号科目 医疗卫生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发生的相关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和其他公用经费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应对医疗风险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以及均衡发生的小额医疗赔偿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41101 医疗支出”和“41102 公共卫生支出”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其中,在“医疗支出”一级明细科目下设置“资本性支出”和“非资本性支出”两个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中,“资本性支出”二级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的资本性支出;“非资本性支出”二级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安排的非资本性支出。其中,“资本性支出”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非资本性支出”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人员经费”、“药品支出”、“卫材支出”、“其他材料支出”、“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医疗风险基金支出”等三级明细科目。在“公共卫生支出”一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人员经费”、“药品支出”、“卫材支出”、“其他材料支出”、“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二级明细科目。   三、医疗卫生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计提薪酬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障费”等科目。   2.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的资本性支出,按照购买、构建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基建工程”、“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基建工程占用、在建工程占用)”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医疗支出——资本性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发生的其他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期结余,借记“本期结余——业务收支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12号科目 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安排的各项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使用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安排项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2.期末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期结余,借记“本期结余——财政项目补助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16号科目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发生的,除医疗卫生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罚没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或毁损损失、赞助支出、捐赠支出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支出种类和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盘亏、变质、毁损的库存物资,按照账面价值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实际成本或账面价值,贷记“库存物资”等科目。   (二)发生相关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税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三)发生维修、罚没、捐赠、赞助等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期结余,借记“本期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四部分 财务报表格式   会计报表目录   编号 会计报表名称 编报期   会基医01表 资产负债表 月度、季度、年度   会基医02表 收入支出总表 月度、季度、年度   会基医02表附表1 业务收支明细表 月度、季度、年度   会基医02表附表2 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 月度、季度、年度   会基医03表 基建收支表 年度   会基医04表 净资产变动表 年度   会基医05表 绩效考核表 年度   会计报表附注 年度   资产负债表   会基医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资产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负债和净资产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 借入款   财政应返还额度 应缴款项   应收医疗款 应付票据   其他应收款 应付账款   库存物资 预收医疗款   流动资产合计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社会保障费   应交税费   其他应付款   负债合计   净资产:   固定基金   非流动资产: 事业基金   固定资产 专用基金   基建工程 财政补助结余   在建工程 未弥补亏损   非流动资产合计 净资产合计   资产总计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制表:   收入支出总表   会基医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项 目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   医疗收入   其他收入   二、支出   医疗卫生支出   其中:医疗支出   公共卫生支出   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其他支出   三、收支结余   减:财政补助结余   四、结余分配   加:事业基金弥补亏损   减:提取专用基金   其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提取奖励基金   提取其他专用基金   五、转入事业基金(或未弥补亏损)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制表:   业务收支明细表   会基医02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项 目 本月数 本年   累计数 项 目 本月数 本年   累计数   一、医疗收入 二、医疗卫生支出   1. 门诊收入 1.医疗支出   其中:挂号收入 其中:人员经费   诊察收入 药品支出   检查收入 材料支出   药品收入 其中:卫材支出   其中:西药收入 其他材料支出   中草药收入 专用基金支出   中成药收入 其中:医疗风险基金支出   卫材收入 其他专用基金支出   治疗收入 维修费   手术收入 其他公用经费   化验收入 2.公共卫生支出   其他门诊收入 其中:人员经费   2.住院收入 药品支出   其中:床位收入 材料支出   诊察收入 其中:卫材支出   检查收入 其他材料支出   药品收入 维修费   其中:西药收入 其他公用经费   中草药收入   中成药收入   卫材收入   治疗收入   手术收入   化验收入   护理收入   其他住院收入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制表:   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   会基医02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项 目 本月数 累计数 项 目 本年数 累计数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财政补助支出   (一)基本支出补助收入 (一)基本支出   1.绩效考核补助 1.人员经费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2.其他公用经费   3.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 3.离退休人员经费   4.其他基本支出补助 4.其他基本支出   (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 (二)项目支出   1.基建项目 1.基建项目   其中:XX项目 其中:XX项目   XX项目 XX项目   …… ……   2.设备购置补助 2.设备购置   3.人才培训补助 3.人才培训   4.其他项目支出补助 4.其他项目支出   基建收支表   会基医03表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项目编号 建设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概算数 基建投资拨款及借款 基本建设支出   累计 基建拨款 单位自有资金 其他 累计 已移交资产 基本建设在建工程 待核销基建支出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净资产变动表   会基医04表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项目 合计 固定基金 事业基金 专用基金 未弥补   亏损 财政补助结余 说 明   小计 固定资产占用 基建工程占用 在建工程占用 小计 职工福利基金 医疗风险基金 奖励基金 其他专用基金 基本支出补助结余 项目支出补助结余   1.年初数   2.本期增加数   其中:购入 — — — — — — — — —   自行建造或开发 — — — — — — — — —   盘盈 — — — — — — — — —   提取 — — — — — — — —   拨入 — — — — — — — —   转入 — — — — — — — —   其他 — — — —   3.本期减少数   其中:报废 — — — — — — — — —   毁损 — — — — — — — — —   盘亏 — — — — — — — — —   转出 — — — — —   支出 — — — — — — — —   其他 — — — —   4.期末数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制表:   第五部分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某一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   2.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余额”栏内。   3.本表“期末余额”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期末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以及其他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财政应返还额度”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期末财政应返还额度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医疗款”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期末应收医疗款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收医疗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期末其他应收款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库存物资”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已备使用、出售或日常管理中耗用的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其他材料。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6)“固定资产”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基建工程”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借入款”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尚未偿还的借款期在1年以下的借入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借入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应缴款项”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应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应缴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应付票据”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期末应付票据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应付账款”科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期末应付未付账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预收医疗款”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住院病人、社会保险机构等预收的医疗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预收医疗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规定应付未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包括工资、津补贴、奖金等。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应付社会保障费”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规定应付未付给社会保障机构的各种社会保障费。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应交税费”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17)“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期末应付未付的其他款项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固定基金”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所形成的资金占用数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事业基金”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置的用于事业发展的净资产。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专用基金”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置、提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本项目应当根据“专用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财政补助结余”,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历年累计的财政补助结余。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助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未弥补亏损”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历年累计亏损。本项目应当根据“未弥补亏损”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二、收入支出总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全部收入、支出的实际情况。   2.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收入、支出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当将本栏改为“上年数”栏,反映各收入、支出项目上一年度的实际发生数。如果本年度收入支出总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度收入支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年度本表中的“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财政补助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的金额填列。   (2)“医疗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医疗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减去借方发生额后的金额填列。   (3)“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财政补助收入、医疗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4)“医疗卫生支出”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医疗卫生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5)“财政项目补助支出”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专项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6)“其他支出”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医疗卫生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7)“收支结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收入减去全部支出后的余额。本项目可以根据“本期结余”科目结转前的余额填列,也可以根据本表中各收入项目合计金额减去各支出项目合计金额后的金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8)“财政补助结余“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财政补助收入减去财政补助支出后的余额。本项目可以根据从“本期结余”科目转入“财政项目补助结余”科目的金额加上根据本年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备查簿登记的结余金额填列。   (9)“结余分配”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期收支结余抵减财政补助结余后用于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或事业基金弥补亏损的结余。本项目可以根据“结余分配”科目贷方转入金额填列,也可以根据本表中“收支结余”项目金额减去“财政补助结余”项目金额后的金额填列。   (10)“事业基金弥补亏损”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余分配”项目为负时,经批准用事业基金弥补亏损的金额。本项目根据“结余分配——事业基金弥补亏损”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11)“提取专用基金”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余分配”项目为正时,按照规定需要计提的专用基金数额。本项目根据“结余分配——提取专用基金”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12)“转入事业基金(或未弥补亏损)”项目,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余分配”项目计提职专用基金后转入事业基金或未弥补亏损的数额。本项目可以根据“结余分配”科目贷方余额或借方余额分别填列。   三、业务收入支出明细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医疗收入和医疗卫生支出及其所属明细项目的实际情况。   2.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医疗收入、医疗卫生支出及其所属明细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当将本栏改为“上年数”栏,反映医疗收入、医疗卫生支出及其所属明细项目上一年度的实际发生数。如果本年度业务收支明细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度业务收支明细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年度本表中的“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3.本表中医疗收入、医疗卫生支出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医疗收入”、 “医疗卫生支出”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四、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某一会计期间内财政补助收支、结余及其所属明细项目的实际情况情况。   2.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及其所属明细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和财政基本补助收入备查簿中登记的有关信息填列;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当将本栏改为“上年数”栏,反映财政补助收支及其所属明细项目本年度的实际发生数。如果本年度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度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年度本表中的“上年数”栏。   本表“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3.本表中财政补助收支和结余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补助结余”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和财政基本补助收入备查簿中登记的有关信息填列。   五、基建投资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建立项工程从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拨入、借入的基本建设资金以及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考核分析投资效果,并为编制竣工决算提供资料。   2.“项目编号”与“建设项目名称”栏,按设计概算或投资计划所列的工程项目编号与名称填列。   3.“开工日期”栏,填列实际开始施工的日期。   4.“概算数”栏,反映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数,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概算数填列。   5.“基建投资拨款及借款”栏所属“累计”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基建拨款、单位自有资金投入、基建借款等基建投入的合计数,根据本表6-8栏数字合计填列。其中:   (1)“基建拨款”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由财政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基建项目”明细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2)“单位自有资金”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由单位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3)“其他”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投入的其他来源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财务会计“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6.“基本建设支出”栏所属“累计”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发生的基本建设支出,根据本表10-14栏数字合计填列。其中:   (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栏,分别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已移交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分别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财务会计“基建工程”科目下所属“设备投资”、“其他投资”等有关明细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2)“基本建设在建工程”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为尚未移交使用的基建项目在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根据财务会计“基建工程”科目下所属“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等有关明细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3)“待核销基建支出”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基建工程项目发生的城市绿化、水土保持、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以及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基建投资支出,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财务会计“基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六、净资产变动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净资产各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的增减变动情况。   2.本表“年初数”栏反映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未弥补亏损、财政补助结余及其所属明细项目的年初数。   本表“本期增加数”栏反映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未弥补亏损和财政补助结余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在财务报告期间的增加数额。其中,“固定基金”科目所属的“固定资产占用”、“在建工程占用”明细科目应当按照购入、自行建造或开发、盘盈和其他各种途径增加的实际数额填列,“专用基金”科目所属的各明细科目应当按照提取、拨入、转入和其他各种途径增加的实际数额填列。   本表“本期减少数”栏反映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未弥补亏损和财政补助结余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在报告期间的减少数额。其中,“固定基金”项目及其所属的“固定资产占用”明细项目应当按照报废、毁损、盘亏和其他各种途径减少的实际数额填列,“在建工程占用”明细项目应当按照报废、毁损、盘亏、转出和其他各种途径减少的实际数额填列;“专用基金”项目及其所属的各明细项目应当按照转出、支出和其他各种途径减少的实际数额填列。   本表“期末数”栏反映净资产各项目年初数通过增加数和减少数调整后的期末数额。   3.本表中净资产各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未弥补亏损”和“财政补助结余”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七、绩效考核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某一会计期间内绩效考核情况。   2.本表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地区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具体报表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并在会计期末与其他会计报表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