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包头市城镇化建设进程,统筹安排城市建设用地,加强土地市场调控,规范土地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包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国有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土地统一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以及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具备规定的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市政府授权辖区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经济实力的实体承担。   第五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土地一级开发政策,审定土地一级开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研究解决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辖区政府负责组织一级开发的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地上物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并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中标单位负责筹措资金,协助辖区政府实施一级开发的土地征收、地上物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并负责实施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建设、规划、交通、审计、环保、房管、城市管理执法、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主要内容:   (一)办理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政府审批手续,包括规划、项目核准或备案、征地、拆迁、市政建设、交评、环评等;   (二)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工作;   (三)实施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四)实施市政及其他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五)其他土地一级开发工作。   第七条 土地一级开发资金来源:   (一)土地一级开发专项基金;   (二)中标单位自筹资金;   (三)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章 土地一级开发计划   第八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计划管理。一级开发计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   第九条 各区政府于每年的11月上旬提出本辖区下一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送交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汇总编制全市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后,提交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凡列入土地一级开发计划范围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储备、统一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联建、合建等方式擅自处置土地,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立项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式   第十一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前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由辖区政府编制,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研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包括地块现状情况、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   属情况、规划条件、一级开发成本预算、土地收益、资金筹集计划、实施方式及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三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招标,由辖区政府组织,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中标单位。辖区政府与中标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招标底价包括土地一级开发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总成本的10%。   第四章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中标单位持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到市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办理土地一级开发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用地,由辖区政府依法办理相关土地审批手续,中标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房屋征收的,由辖区政府和中标单位依法办理拆迁手续,辖区政府负责组织拆迁,中标单位支付拆迁补偿款。   第十七条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由中标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完成后,由辖区政府组织有关单位按照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   第五章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与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根据国家及包头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由辖区政府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包括:   (一)组织测绘、钉桩、勘界、规划、地上物评估、中介咨询、公告、委托调查、施工设计等前期费用;   (二)征地补偿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建设用地报批涉及有关费用等;   (三)地上物拆除、渣土清运费、围墙施工费、地下管网或其他需要移建的地下构筑物的拆移等费用;   (四)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   (五)土地一级开发及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评估、招标、咨询、工程监理、土地管护等费用;   (六)财务费用和相关税费;   (七)不可预见费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经土地一级开发后供应的土地,土地成交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市财政局依据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及项目验收报告,向中标单位拨付成本及利润。   第二十三条 土地一级开发出让净收益中提取20%作为土地一级开发专项基金,剩余土地出让净收益市区两级财政按照5:5的比例进行分配。市政府对特殊区域分配比例另有规定的,执行此规定。   第二十四条 收益分成专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等建设。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核开发成本,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市其他地区的土地一级开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