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办券商:   为做好股份报价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督促所主办股份报价公司抓紧做好2010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半年度报告应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制。   二、督促所主办股份报价公司在2010年8月31日前按有关规定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一)2010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股份挂牌报价转让的公司,在《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中未披露2010年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于2010年8月31日前披露2010年半年度报告。   (二)股份报价公司半年度报告应通过“报价转让信息披露平台(bjzr.gfzr.com.cn)”披露。通过其他媒体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报价转让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三)股份报价公司2010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经审计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仅以现金分红方式的除外);   2、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   3、协会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股份报价公司如出现本次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披露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三、对于预计不能按时披露半年度报告的股份报价公司,主办券商应要求其在2010年8月15日前就不能按时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等事项做出公告;对于未在2010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股份报价公司,主办券商应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暂停解除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限售登记。   四、主办券商应对股份报价公司的半年度报告履行审查职责。   股份报价公司半年度报告正式披露之前,主办券商应安排具有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资格的人员各一名对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其内容的完整性、格式的规范性、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对于披露之后半年度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错误、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应督促股份报价公司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