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功能转变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评估收缴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八日   温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功能转变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评估收缴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实施《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温州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08]87号),加快中心城区“退二进三”步伐,制定本办法。   一、地价评估确定程序   改变土地用途的地价差价经土地评估机构测算,市国土资源部门地价评估专题会审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临时改变建筑功能的土地收益金经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测算,市国土资源部门地价评估专题会审小组审核确认后收缴。   二、地价评估计算   (一)改变土地用途的地价计算:所在级别的标准地价×不同条件下相关修正系数(见附件1)。   (二)临时改变建筑功能的土地收益金计算:土地收益金=改变用途的总地价差×年租售比×临时年限。其中,2010年年租售比采用温州商业物业平均3%的租售比。   三、地价等级划分及标准   (一)中心城区划分为2个地价等级区域,已纳入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城市改建区范围的滨江商务区和行政中心区除外。   (二)原二产用地的地价按用地面积计算(拆旧建新项目,不再计算原建筑物的折旧现值),改变功能后的三产用地地价按楼面价计算。   (三)标准地价以现有市场价格为参照,并体现政府的鼓励政策。对等级区域的标准地价实行一年一调整的方法组织实施(2010年标准地价见附件2)。   四、改变功能的监管措施   (一)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受让方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在改建项目竣工验收后5年内不准转让(以土地验收时间为准),5年后要求转让的,必须按原审批的三产用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整体转让,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在规定不得转让的时间内擅自进行整体或分割转让的,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及相关的房地产证书。   (二)改变土地用途的,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凭原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合组建成立新的法人,并以新设法人名义直接向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相关协议联合投资建设,竣工后各土地使用权人按原有用地面积的比例分摊改建后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并办理相关的房地产证书。   (三)改变土地用途或临时改变建筑功能的,必须按已审批的三产项目(用途)开展经营活动,需要调整经营项目的,须经规划部门审批,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重新评估,需补缴土地差价款或土地收益金的按规定补缴。   (四)临时改变功能到期的,规划部门若批准延长临时改变功能时间的,企业应重新评估并续交土地收益金。不按规定续交土地收益金或未批准延长临时改变功能的,规划部门按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工商部门应依法吊销其经营三产项目的营业执照。   (五)对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区域,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实施“退二进三”的,其土地出让金收缴标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评估并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本办法实施中的未尽事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温州市地价修正系数   2、温州市2010年标准地价   附件1:   温州市地价修正系数   区位因素分类   ①优:1.15   ②较优:1.07   ③级别平均:1.0   ④较劣:0.93   ⑤劣:0.85   三产用途分类   ①商业用房(包括批发、零售、餐饮、酒吧等):1.0   ②金融、办公、娱乐服务、专业批发市场用地:0.9   ③宾馆:0.8   ④营利性教育、医疗、体育、科研、慈善、公共设施服务用地等:0.5   商业楼层分类   ①层次一层:1.4   ②层次二层:1.0   ③层次三层以上:0.7   临主街深度分类   ①20米以内:1.4   ②20—30米:1.3   ③30—40米:1.2   ④40—50米:1.1   ⑤50—60米:1.0   ⑥60—75米:0.9   ⑦75—90米:0.8   ⑧90—110米:0.75   ⑨110米以上:0.7   附件2:   温州市2010年标准地价   级别 范围 三产标准楼面地价(元/平方米) 工业标准用地地价(元/平方米)   一级 瓯江以南与勤奋路、过境路、锦绣路、温瑞塘河、温州大道、汤家桥路、机场路、   蒲江路围合部分(包括所经道路两侧路边地块) 8000 3600   二级 一级地以外,中心城区以内。 6000 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