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信息备案制度和检查制度。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统一的备案系统及检查内容,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信息备案工作按年度进行。旅行社应当在办理投保手续或对保险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自行登录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www.cnta.gov.cn)“网上政务大厅--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信息备案系统”进行填报。参加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旅行社的信息备案工作由该项目的保险经纪公司统一办理。   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形式包括网络查询、实地抽查等多种形式。   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 是否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 是否已按要求备案;   3、 填报的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完整;   4、 保单显示的责任范围、责任限额和其他约定内容是否符合《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   5、 保险是否在有效期内。   第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检查的结果予以公告。   第六条 对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旅行社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属于下述第2项情形的,应当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设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计划单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本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1、 未按时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 保险责任限额、保险责任范围和其他约定内容不符合《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   3、 投保信息未备案;   4、 备案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   第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将上年度检查工作报告提交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审核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地区旅行社在上一年度保险的整体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本地区组织实施检查的工作情况;   3、检查、抽查结果和处罚措施。对予已处罚的旅行社,应当注明名称、许可证编号、处罚原因、处罚方式及处罚依据等。   4、对旅行社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