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七日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学前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城市以及东部农业区县城已基本满足适龄儿童入园的需求,但是我省学前教育发展总体水平不高,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亟待改进和加强。为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深化学前教育改革,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提高对学前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一)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和整个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发展学前教育是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高质量普及义务教育的需要,是提高国民素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   (二)我省学前教育城镇发展较快,而农村和牧区发展缓慢,比较滞后,藏区尤为落后;幼儿园短缺,基础条件差,师资水平有待提高;民办幼儿园管理尚不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不相适应。加快发展农村牧区学前教育,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对于促进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提高人口的整体素质,推动农牧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加快发展农牧区学前教育作为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促进教育公平的一项重要任务,研究制订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奠定坚实的教育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   (一)大力发展多层次、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全省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学前教育相结合、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在城市,逐步建立以公办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和示范,以社区幼儿园为基础,多种办园形式相结合的学前教育网络;在农村牧区,形成以县级标准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主体,以小学附设学前班和村级办园为适当补充的发展格局。   (二)不断提高学前教育入园率。到2015年,全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幼儿园入园率达到80%以上;西宁市、各州(地、市)政府所在地、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及海东地区各县政府所在地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其他各地幼儿园入园率达到50%以上。全省幼儿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80%以上。幼儿园园长、教师岗位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   (三)科学规划幼儿园(班)布局。州(地、市)、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发展规划,以方便幼儿就近入园为原则进行合理规划,县城原则上每5000—6000名人口服务区应考虑建设一所标准化幼儿园;每个乡镇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经济条件较好、人口和幼儿较多的行政村(牧委会),可以单独举办幼儿园。人口和幼儿较少、相距较近的,可以几个行政村(牧委会)联合举办幼儿园;经济基础薄弱、人口较少的偏远山区和牧区,可以在小学或教学点附设学前班或设立独立办班点,实行幼、小合办,方便当地幼儿接受早期教育;人口稀少、居住特别分散的山区和牧区,可采取季节班、周末班、游戏小组、巡回辅导站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让幼儿接受一定程度的学前教育。   (四)积极推进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各县(市、区)应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制定推进计划,力争到2015年每个乡镇建设1所中心幼儿园。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举办中心幼儿园的责任,积极筹措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中心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确保安全、适用、达到基本办园标准。   三、切实履行职责,理顺和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一)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学前教育实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教师的培训、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督导评估。   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教育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本地区公办幼儿园(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经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农村养老保险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要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合法权益。   公安部门要及时了解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状况,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指导,及时依法查处扰乱幼儿园秩序、侵害教师和幼儿及财产安全的案件,依法整治幼儿园周边治安秩序。   民政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社区发展学前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规划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用地规模。   卫生部门要指导幼儿园建立和规范卫生保健规章制度,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做好0—6岁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检测及儿童体检工作。   (二)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特别要将农牧区学前教育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本地区学前三年普及率、提高办园质量、落实幼儿园教师待遇情况等列入发展目标,并将总体规划目标分解到乡镇。   (三)乡镇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出发,结合农牧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实际,在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统筹规划辖区内的学前教育,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同时指导村民委员会办好村级幼儿园(班)。   四、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发展经费   (一)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学前教育的导向和调控作用。公共财政的导向和调控作用主要体现在投入重点有利于提高学前教育整体水平,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发展;投入机制有利于引导学前教育机构自觉维护教育公益性,不以办学牟取暴利;投入结果有利于避免教育短期行为,保证国家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学前教育是公共服务和民生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财政要遵循公益导向,突出重点、促进发展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义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牧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积极筹措经费,动员和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支持本地学前教育发展。   (四)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举办农牧区幼儿园。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民办幼儿园,各地要参照中小学校建设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规给予优惠和支持。对教育质量好、社会信誉高、收费合理的民办园应给予扶持和奖励。民办幼儿园按成本收费,并切实考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各地要根据实际,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园。各地应建立救助基金,探索建立救助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入园资助。   (五)中小学布局调整后腾出的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农村牧区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暂时闲置的资源,要优先安排用于当地学前教育场所,确保教育资源使用的有效性、公益性,避免重复投资造成浪费。   五、依法办学,加强管理,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   (一)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主体责任。学前教育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教育的公益性,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努力提高办学质量。要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儿童,关注个性差异,坚持教育和保育相结合,实施德、智、体、美全面教育,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二)禁止组织幼儿参加违背教育规律和身心发育特点的实验和活动。任何部门到幼儿园进行的各类登记、检查和要求幼儿园参加的大型活动,必须经过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组织幼儿园参加与教育保育无关的商业性庆典和演出。   (三)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资格的审批注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做好办园资格的审批注册,按照规定颁发办园许可证。不具备办园条件、未取得办园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四)各地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切实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并确保教育、保育质量不下降,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五)进一步整顿学前教育办学秩序。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学前教育的设立许可。将无证办学的查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大整治力度,清理不规范办学机构。   (六)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和财务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成本、办学结余及合理回报比例,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的备案工作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机构资金监管机制,完善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广大幼儿教育工作者深入贯彻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进一步转变观念,牢固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注重幼儿素质、能力的培养。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充分挖掘我省农村、牧区的自然、文化等资源,鼓励家长参与,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丰富的教玩具,为幼儿创造具有特色的教育环境。要根据儿童年龄特点与发展需要,创设儿童自主学习的空间,让幼儿在自然中观察探索,感知体验,享受快乐,全面发展。   (二)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学研究部门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检测,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保教工作和自行开展的教育教学实验加强管理,定期发布质量检测报告,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引导学前教育机构坚持科学的质量观,坚决纠正和防止学前教育“保姆式”和“小学化”倾向。   (三)民族地区以招收民族儿童为主的幼儿园要加强“双语”教学,在民族儿童学好母语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汉语会话教学,力争在学前三年解决幼儿的汉语会话问题,为学前儿童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奠定基础。民族地区普通幼儿园招收的民族儿童班,要根据实际以“双语”实施教育保育,保证民族儿童接受同等的学前教育。   (四)建立幼儿家庭教育指导网络。教育、卫生部门及妇联组织要以幼儿园为基地,充分发挥在卫生保健、家长学校、教育资源方面的优势,为0—6岁幼儿家长提供儿童养育与教育、营养、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培训与指导,普及科学育儿知识。   (五)进一步推进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建设一批办园思想端正、行为规范、教育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示范性幼儿园,充分发挥其在贯彻国家教育政策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的辐射带动作用,使其成为当地幼儿园的教育科研中心、教师培训中心、信息资源中心和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带动当地学前教育质量的稳步提高。   七、加强幼儿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一)建立一支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素质优良、教学技能娴熟的幼儿教师队伍是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幼师教育,为学前教育提供合格的师资。同时要制定和完善幼教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培训规划,把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在职教师的业务培训,使之与当地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二)认真贯彻《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幼儿教师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对尚不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师,要采取措施促使其限期取得教师资格,对已经具备幼儿教育教师资格的要通过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要妥善解决幼儿教师的待遇,不断提高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行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三)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中、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的毕业生到基层幼教机构任教;鼓励本专科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高年级学生到农村牧区幼儿园或学前班进行顶岗实习,弥补农牧区学前教育教师的不足;积极开展城乡幼儿园“对口支援”活动,教育部门要选派县级示范园优秀教师到基层幼儿园开展支教和挂职锻炼。   (四)在加强幼儿园骨干教师省级培训的同时,加强学前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以省级示范幼儿园为依托,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加强州、县幼儿园骨干教师的培训,定期组织州、县幼儿园的园长和骨干教师到省级示范幼儿园挂职、学习,帮助他们提高管理和教学水平;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幼师专业建设,积极探索中等职业学校幼师专业优秀毕业生进入幼儿园的渠道。   八、加强教育督导,强化监督,确保工作落实   (一)各地要把学前教育纳入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范围,并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定期对区域内学前教育规划的落实情况、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办园条件、经费投入与使用、教师队伍建设及保育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督导。   (二)逐步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发布招生计划、办学情况、质量检测、教育督导结果等信息,加强对学前教育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强化社会监督,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三)实行推进学前教育发展问责制。各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各自职责范围落实本《意见》的对象,对于行政不作为以及相互推诿的部门和行政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二○一○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