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26号)第六条、第十二条合并修改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计收按以下规则执行:   (一)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前)规划批准增容的项目   1、除以下情形外,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前)一律停止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增容审批。   情形一:因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或文物保护需要,造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无法实施的;   情形二:因国家政策因素导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客观上无法实施的;   情形三:符合我市出台的相关政策允许增容的项目。   2、符合以上情形确需增容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1)由规划部门会同国土房产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原则同意后,商用地单位修改宗地的容积率。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部门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调整后,根据调整后的规划出具设计条件,确定规划设计条件依法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举行听证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建设单位按新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项目总平面和建筑设计方案的设计修改或调整工作,并将修改或调整后的图件报规划部门审查;   (3)规划部门组织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总平面图和建设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会同国土房产部门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变更规划设计条件批复》;   (4)建设单位凭规划部门出具的《变更规划设计条件批复》,按新的土地使用条件到国土房产部门申请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签订补充合同等手续;   (5)建设单位凭国土房产部门出具的地价缴清证明及补充合同到规划部门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工程许可手续。   3、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前)规划批准增容的项目,增容地价按以下规则计收:   (1)属于上述情形一、二的,土地出让合同已约定增容地价计收标准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计收;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增容地价计收标准的,土地出让满两年的,增容地价按相同地段新容积率条件下的地价与原容积率条件下的地价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不满两年(含两年)的,增容建筑面积可以按原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2)属于上述情形三的,住宅用途增容地价按市场评估价的120%计收,商业、办公、酒店等经营性用途增容地价按市场评估价计收。   (二)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发现增容(实测增容)的项目   1、符合以下条件,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施工图施工(包括已按消防、人防、电力等部门的强制要求进行局部变更修改),因实际施工允许误差造成实测建筑面积增加的项目,由国土房产部门直接受理:   凡在2007年3月1日前(含当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测增容比例小于或等于3%的项目;   凡在2007年3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测增容建筑面积满足下表的项目。   规划批准宗地地上建筑面积M(单位:平方米) 增容比例R=m/M,增容地上建筑面积m(单位:%,平方米)   M≤3000 R≤3或m≤50   3000   20000   60000   M≥120000 R≤1或m≤1800   上述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已约定增容地价计收标准的,增容地价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计收;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增容地价计收标准的,增容地价按以下规则计收:   (1)一宗用地有多个预售许可证时,以最后一个预售许可证批准时间作为地价测算时点;若用地范围内尚有工程未办理预售许可证,按增容手续受理时间作为地价测算时点。   (2)增容计容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增容地价按预售许可证批准时间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基准地价修正值计收。   (3)增容计容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增容地价根据具体用途销售比例按以下规则计收:   ①增容项目分用途销售比例达到70%以上(含70%)的,增容地价按该项目同用途平均售价采用剩余法由国土房产部门直接测算。当测算结果高于该项目预售许可证批准时间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基准地价修正值的,按剩余法测算结果计收;当测算结果低于该项目预售许可证批准时间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基准地价修正值的,按基准地价修正值计收。   ②增容项目分用途销售比例未达到70%的,增容地价暂按增容手续受理时点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基准地价修正值计收;待该用途销售比例达到70%以上后,增容地价按该项目该用途的平均售价采用剩余法由国土房产部门测算,当测算结果高于原暂缴纳的基准地价修正值的,增容地价按剩余法测算结果计收;当测算结果低于原暂缴纳的基准地价修正值的,增容地价按原暂缴纳的基准地价修正值计收。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施工图施工及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施工图施工但增容误差超过国土房产部门直接受理范围的项目,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规划部门同意补办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的,增容地价按以下规则计收:   (1)当市场评估价的120%低于原土地出让合同楼面地价的3倍时,按原土地出让合同楼面地价的3倍征收;   (2)当市场评估价的120%高于原土地出让合同楼面地价的3倍时,按市场评估价的120%征收。   (三)特殊情况无法按本办法计收增容地价的或受让人对上述办法计算出的增容地价存在异议的,受让人可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该项目的增容地价进行评估后,报国土房产部门审核确定。   (四)厦府办[2008]26号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与上述条款不一致的,按上述条款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