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表水环境质量责任目标管理的通知
公布日期:2009-01-03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洛政〔2009〕1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9-01-0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正文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保证省政府确定我市“伊洛河出境断面COD浓度达到30mg/L、氨氮浓度达到1.5 mg/L”责任目标的完成,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实施各县(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财政扣减的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5—2010年)》及《洛阳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体规划功能,结合我市水环境污染现状,确定监控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其中栾川、嵩县、汝阳、洛宁4县增加重金属,嵩县、栾川增加氟化物和氰化物。各县(市)监控断面及水质控制目标具体见附件。
二、水质监测由市环境监测站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每月进行4次不定时监测,监测结果每月通报一次。
三、河流断面水质超标的计算方法为:
超标倍数=(实测浓度-断面目标值)÷断面目标值。
断面监测因子浓度低于或等于断面目标值时为不超标,不采用公式计算。
四、对水质出现超标的责任目标断面,按超标程度进行不同额度的财政扣减。以单项次计,超标倍数小于0.1倍,考虑到技术性偏差,不予扣减;超标0.1—0.5倍(含0.5倍,下同),扣减3万元;超标0.5—1.0倍,扣减5万元;超标1.0—1.5倍,扣减8万元;超标1.5—2.0倍,扣减10万元;超标2.0倍以上,扣减20万元。
每月4次监测有2次超标的,按较高一次超标倍数计算;有3次超标的,按最高一次超标倍数计算的资金数额加扣1倍; 4次均超标的,按最高一次超标资金数额加扣2倍。
多因子、多断面超标的,累加计算。
考虑到上游污染可能对下游造成的影响,当上游断面超标0.8倍以上而下游断面超标倍数小于0.8时,只追究上游断面监控县的责任,不对下游断面监控县(市)进行扣减。
五、凡责任目标断面超标1倍及以上,有关县(市)政府要对断面控制区域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实行限产限排;对COD超标2倍,或者氨氮超标3倍、重金属、氟化物、氰化物超标1倍及以上的责任目标断面,市环保局对有关县(市)暂停审批所有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六、市环保局建立数据分析和通报制度,每月底组织召开一次分析会议,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分析结果作为考核依据。对水质不达标的县(市),由市环保局核算扣减资金,并督促缴纳;对逾期未缴纳的县(市),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决定从相关县(市)财政资金中扣减,作为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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