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   人社部函〔2010〕54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晋人社厅字〔2010〕4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720元、670元、620元、570元调整为850元、780元、710元、640元。   二、同意你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7?9元、7?4元、6?8元、6?3元调整为9?3元、8?6元、7?8元、7元。   三、请你厅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请你厅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工作,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