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面向全国,但重点面向全国民委系统及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招标项目坚持布局合理、重点突出、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包括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鼓励联合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对民族工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现实问题研究项目。   第四条 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统一组织实施与管理。该机构由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和教育科技司组成,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由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负责管理,其他项目由教育科技司负责管理,对外统一使用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项目类型、发布、委托与招标   1.科研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以及自筹经费项目。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重大项目不超过5年;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重点项目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民族问题研究项目和青年项目一般应当年完成,最长不超过2年。   国家民委根据需要可设立应急项目。应急项目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主要采取委托方式。   2.国家民委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征集选题,制定申报项目指南。每年定期发布《国家民委科研项目指南》,并在国家民委网站上公开发布。   3.国家民委科研项目以委托与招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招标工作,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筛选。   5.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实行合同制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第六条 项目申请   1.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年第一个季度发布科研项目指南,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   2.申请人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项目申请人应是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的正式在职职工,聘用职工与单位要有正式协议,每年在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3)主要申请人应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长期从事民族工作的司、局级或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4)主要申请人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扶持和鼓励中青年学者(39岁以下)申报;   (5)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3.项目申请:   (1)申请人需填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申请书》;   (2)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需按本办法中有关申请人资格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及信誉保证;   (3)申请人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   4.凡下列情况不具备申请资格:   (1)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者;   (2)有违反学术道德记录者;   (3)申请人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申报,正在承担国家民委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   第七条 项目评审   1.实行专家匿名评审,每个学科评审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2.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者提交专家组评审;   (2)专家组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或不予立项意见。   (3)初评: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评意见,报分管委领导。   (3)终审:国家民委召开评审会议,审定是否立项及资助额度等事项。   3.评审标准:   (1)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2)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   (3)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能力及项目组成员结构的合 理性;   (4)相关研究具备的科研条件和研究基础;   (5)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4.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须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评审组织者须对评审专家的人选、评审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2)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项目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3)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八条 项目立项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民委的终审意见,下发立项通知。   第三章 管理与验收   第九条 进度管理   1.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委托研究合同书》。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   2.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和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和终结报告制度。   3.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可终止项目进行,停止拨付经费:   (1)项目申请者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进行项目研究;   (2)项目申请者未经国家民委同意擅自公开发表和出版项目内容;   (3)中期验收未合格并在延长(最多不超过6个月)后仍未合格。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变更项目名称;   (3)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   (4)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申请项目延期;   (7)申请撤销项目。   第十条 项目鉴定   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项。成果鉴定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具体实施。   鉴定程序: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鉴定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将5份最终成果报送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   2.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鉴定申请表》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项目鉴定申请表》送鉴定专家小组;   3.专家组成员进行鉴定,并在《项目鉴定申请表》上提出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及鉴定等级意见;   4.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总专家鉴定意见,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及等级;   5.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将鉴定结论通知项目组及所在单位。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者,2年内不得申请国家民委科学研究项目:   1.成果鉴定未通过,并在12个月内进行修改仍未通过;   2.在规定时间内和6个月延长期限内没有完成项目;   3.属于第九条第四款规定范围。   第十二条 验收与结项   1.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发给《国家民委科学研究项目结项证书》。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项:   (1)成果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2)成果未通过专家鉴定;   (3)剽窃他人成果;   (4)与计划任务不符;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到期仍不能完成;   (6)违反财务纪律。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原则   1. 科研项目经费由国家民委每年从民族工作经费中单列,经费数额根据需要设定。   2.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   4.相关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账单,并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5.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对直接管理的项目提取管理费用,用于科研和财务部门的项目、财务管理、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等支出费用。管理费提取的标准为青年项目和一般项目不得超过2000元,重大项目不得超过3000元。   第十四条 经费拨付程序   1.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核准项目,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2.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般分2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80%;经验收后合格后再拨付20%;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办法   1.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严禁挪用。   2.依据相关财务规定严格使用经费,在提交《项目鉴定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表。不提交者按撤项处理或不予鉴定。   第十六条 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五章 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属国家民委,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需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字样。   第六章 出版与评奖   第十八条 项目一般须经鉴定通过后,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条件下,方可公开出版。   第十九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成果直接进入国家民委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程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的,可推荐参加国内外各类评奖活动。   第二十条 国家民委根据需要,资助优秀项目成果出版。   第七章 保密条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民委对研究项目规定密级的,项目申请人有义务保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