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9〕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淮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切实增强各级政府依法办事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政府的部署,负责全市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 考核机关   第七条 市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其上级管理部门进行考核的同时,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年度工作重点,对垂直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情况实行专项督查、评议和考核,并将考评意见抄告上级管理部门。   第九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市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管理部门。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十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职责;   (二)科学民主决策;   (三)加强制度建设;   (四)规范行政执法;   (五)强化行政监督;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七)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八)完成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重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机构设置,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合理界定法定职能和权限,有效协调职能争议;   (二)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五)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健全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部门综合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监管,提高行政效率;   (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八)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九)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二条 科学民主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二)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制度;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四)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十三条 加强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起草或制定政府和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二)建立健全制定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以及公布等制度;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定期评估制度。   第十四条 规范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二)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   (三)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四)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有效解决随意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五)建立和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六)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   (七)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和《淮安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   第十五条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评议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提案;   (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实行行政负责人出庭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按照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及时报备本单位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配合和支持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严肃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   (六)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七)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八)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和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九)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探索建立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二)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程序,便民、快速和低成本解决社会纠纷;   (三)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四)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妥善办理信访事项,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七条 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和部门运作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落实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统一领导、协调依法行政工作;   (三)制定并落实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四)完善推进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保障依法行政工作所需经费;   (五)健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六)注重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支持和督促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七)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查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八)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营造全社会学法用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可以根据政府、政府部门的实际有所侧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行政执法为重点考核内容,可以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统一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九条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自查与互评相结合、群众评议与专业部门考核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结合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目标要求,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形式、评分细则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以自查自评为基础。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对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于每年12月1日前向考核机关提交依法行政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采取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抽查考核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坚持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内部考核可以采取审阅年度报告、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案卷和各类基础台帐资料、抽查下属单位工作情况以及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进行。外部评议可以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评议、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外部评议可以由考核机关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考核机关委托其他机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内部考核分值占80%,外部评议分值占20%。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等次的分值划分由考核机关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方面的创新举措被市级(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市级(含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三)依法行政有关工作被省级(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加分事项为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引发恶性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二)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及市政府相关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发在全市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的;   (三)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恶性事件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三十条 对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市政府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淮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