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9]19号)和十七大报告精神,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进一步加快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为目标,立足促进全民创业,建设和谐社会,坚持“政府主管、社会参与、民间自办、科学管理”的原则,着力构建民办社会事业和公办社会事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充分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二)目标任务。一是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提高服务能力为重点,以落实相关政策为保障,着力解决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依法保护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其健康有序的发展。二是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自律规范、作用明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体系。三是从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求出发,有计划地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发展数量与服务质量同步提高,从业人员每年递增,增强重点民办非企业单位辐射能力和带动能力。   二、加大支持力度   (三)放宽准入条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生态环境、社区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非禁即入、不适则调”的市场准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领域,允许各类资本进入。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对不需要资格审核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管理。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清理和修订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限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性规定。   (四)实行平等政策待遇。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立项、税收信贷、土地使用、财政贴息、政府采购、资格认定、人才引进、社会保障、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科研课题招标等方面,享受与公办事业单位同等的政策待遇。在安排用于公共服务的财政资金支持和补贴等方面,要逐步加大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支持力度。   (五)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作用明显、内部制度完善、社会声誉良好的民办学校,给予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扶持。社会力量捐资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教师、学生与同类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引导、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六)支持民办文体事业的发展。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政府主导的公益性的文体活动和项目。鼓励和支持文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代表我区参与国家及出国表演、比赛。对代表我区参加国际、国家文化、体育、艺术比赛等获奖的项目、作品,与国有单位享受同等奖励待遇。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资助、捐赠非营利性文体活动及设施建设,其中公益救济性捐赠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七)支持民办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设,增加基层卫生服务供给,进一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的问题,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民办卫生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方面与公办医院享受同等待遇。民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享受国家和地方的税费优惠政策;财政对其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给予补助,具体数额由各级财政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量等因素综合核定。   (八)支持民办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各级政府应参照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标准,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可按实际服务人数、床位给予运营补贴。在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内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各级政府应按当地标准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费用。民办福利机构的用电、用水、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鼓励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从事对外服务活动。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捐资兴建社会福利机构设施(项目)的人士,其捐赠额占项目总投资额1/3以上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允许以该设施的(项目)捐赠人名命名。   (九)支持民办科技事业的发展。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的方式新办民办非企业科研机构。鼓励、支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承担区、市、县(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等各类扶持项目。鼓励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国内外专利,科技主管部门或专利主管部门可予以一定的专利申请费补助。在安排科技三项资金的使用方面,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与同类公办科研机构同等的政策。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中间试验产品,可以为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供有偿试用服务,其所得只能用于本产品的研发。   (十)支持民办环保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以项目为导向,通过政府扶持、购买服务,优化配置环境公共资源,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发环保产品和环保服务项目,加大对环保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培育力度,提高其自理、自律能力,充分发挥其服务、沟通、参与作用。   (十一)支持社区民办事业的发展。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社区服务中心等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对在社区建设中已经形成的服务性实体,要组织依法登记,使其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发挥作用。对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实行备案登记。鼓励更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全面推进社区建设的社会化。   (十二)支持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项的公开招标。建立政府委托经营、购买服务、补贴服务等制度,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接教育、卫生、就业培训、社区服务、福利服务、科研项目、公益事业、慈善活动、公益性文体活动、法律救助等与社会发展和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   三、建立统一、规范的政策体系   (十三)新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全民创业政策。要把加快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全民创业的有力抓手,与抓兴办企业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同奖励,推动全民创业深入开展。   (十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自治区及各市、县(区)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专项资金,对规模大、质量高、社会效益突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社会评估等级给予资金补贴。财税部门要根据税制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运行状况,适时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快发展。   (十五)加强信贷服务。有效发挥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作用,推出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强对重点扶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信贷支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完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金融服务,建立符合民办非企业特点的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和内部运行等制度。   (十六)完善土地供应办法。简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用地的审批手续,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安排用地;城市建设用地总体规划要把社区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用地纳入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民办福利机构、学校、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按法律法规应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划拨供地应实行有偿使用的,在地价上应给予优惠。   (十七)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现有的行政事业收费,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十八)依法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逐步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依托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建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有效解决民办非企业单位人事体制的接轨问题。   四、加强自身建设   (十九)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制度和财务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使用统一票据,规范票据管理,不断加强和完善财务和资产管理。   (二十)建立行业协会。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业组织,引导在行业中起骨干作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组建行业协会。通过行业组织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制订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等,帮助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自律水平。   (二十一)实行信息披露和服务承诺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公开服务内容、服务责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做到不欺诈,不做虚假广告,向社会公开承诺诚信服务,并以真诚服务、优质服务取信于民、赢得赞誉。   (二十二)深入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要积极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意识。民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建立适合我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及失信惩戒机制,制定科学的信用评级评分标准,向社会公开诚信自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监督和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活动和违法行为,形成自律诚信的长效机制,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各项民办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加强服务指导   (二十三)加强指导。各主管单位要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需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最大程度地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民办社会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建立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配合,形成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的合力。要在具备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   (二十四)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制定和完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的政策法规,完善登记程序,规范登记内容,加大培育和扶持的力度。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承诺服务制度、信用管理制度、评估制度和评估标准等,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注册登记、变更、注销、法律咨询等代理服务。自治区、市、县(区)应根据当地发展状况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求,逐步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共信息服务纳入政务服务平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政策法规、行业动态、市场需求、技术项目、人才供求等信息服务。   (二十五)完善登记管理体制。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承担登记、协调、服务、监管等职责,并从体系上予以完善,人员上予以加强,投入上予以增加。行政部门加强业务指导,提供服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二十六)简化登记、年检制度。加快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网络建设,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按照节约成本、便捷有效的原则,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审批和网上年检,帮助解决难题,提高服务质量。对诚信度较高、获得国家、自治区、市(县)政府表彰、连续两年年检为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简化年检的内容。   (二十七)加大舆论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引导和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所做的积极贡献和先进典型,扩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明确部门职责,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