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意见   本政发[2009]26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意见》(辽政发[2005]9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市民族教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重要意义民族教育是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民族教育事业,不仅关系到少数民族的繁荣和发展,而且对增进民族团结、构建和谐本溪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重要意义,正确认识民族教育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市民族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新时期民族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建设和谐本溪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观念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在改革与发展上突出民族特色,在政策措施上优先扶持,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原则。   三、“十一五”期间我市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目标发展我市民族教育事业的总体目标是:构建充满生机活力,能够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未来发展需要,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水平较高、健康协调发展的现代化民族教育。   (一)民族九年义务教育。按照我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两类新三片”规划,“十一五”期间,保证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入学率达到100%,初中生巩固率达到98%以上。大力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民族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民族教育工作纳入到对县(区)政府工作的考核中。   (二)民族高中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民族高中的建设步伐,尽可能保证大多数少数民族学生入学,争取初中毕业生100%升入高中阶段学习,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民族学前教育。民族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要单设民族幼儿园,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在普通幼儿园中设立民族班。要大面积提高民族幼儿园(班)办园水平和教育质量,学前3年受教育率要达到80%以上。   (四)朝语授课教育。朝语授课教育是我市民族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加强朝语授课教育教学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扶持朝语授课教育工作。要积极稳妥扩大规模,满足少数民族对朝语授课教育的需求。使用少数民族语、汉语、外语(以下简称“三语”)三种语言文字授课的朝鲜族小学实行七年制,把延长一年的学制纳入义务教育计划,第一学年主要学习本民族语言。   (五)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名校长”、“名师”工程,大力加强民族教育教师和校长队伍建设。要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层次,“十一五”期间,使60%幼儿教师达到大专以上学历,90%的小学教师达到大专以上学历,80%的初中教师达到本科以上学历,30%的高中教师达到研究生水平。要努力构建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业型、研究型的民族教师队伍。   (六)布局调整。各级政府要按省“当地政府有积极性,少数民族群众愿意,在少数民族内部调整”的要求,优化民族教育资源,相对有条件地集中办学、规模办学,逐步让更多的少数民族学生享受优质教育。   四、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我市民族教育具体措施   (一)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民族教育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市政府将民族教育纳入督导评估范畴,定期开展民族教育专项督导评估,对各县(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民族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确保党的教育方针、民族政策贯彻落实。新建和撤并民族学校须经市政府批准,并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民族学校校长由主体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各级政府要大力鼓励和表彰在民族教育的改革发展、科学研究、教育对口支援、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以及捐资助学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机构、学校、社会团体和个人。市政府将定期对民族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每三年召开一次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民族教育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国发[2002]14号文件和辽政发[2005]9号文件要求,共同推进民族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民族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督导评估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发展民族教育作为推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根据需要统筹各项资金安排;财政部门要调整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支持力度;人事部门要支持和指导民族学校做好人事制度改革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对新建、扩建民族学校减免城乡建设相关税费;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对民族学校勤工俭学、校办产业以及为民族学校提供服务的相关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民委落实项目资金时要重点向民族地区、民族学校倾斜;物价、科技、文化、司法、卫生、金融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给予必要的指导与政策支持。   (二)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民族教育投入机制,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广泛参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民族教育投入保障机制。通过强化政府行为,加大投入力度,保证少数民族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师待遇、设施设备等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水平。市政府每年安排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并根据财力增长状况逐年有所增加。有少数民族教育任务的县(区)政府,要根据民族教育工作发展需要设财政专项经费。民族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民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进行教师培训、教学研究,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教研活动,补充由于民族教育发展而产生的特殊软硬件建设的不足等。民族教育专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   民族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助学金补助标准、民族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标准,要达到省规定水平。此项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统筹解决。要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的少数民族家庭贫困的学生,都享受到“两免三补”政策。各种“扶贫助学”活动要重点向少数民族教育倾斜。在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贫困生优先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确保每一名少数民族学生不因经济贫困而辍学。   结合全省实施的“校校通”工程,优先加快少数民族学校电化教育、远程教育的发展,以此积极推进民族教育手段现代化进程,努力促进少数民族教育快速发展。要投入专项经费,组织专门人员,开发适应民族特点的学校管理软件、各科教学课件素材库,把优质教育资源通过光盘、录像等手段运用于民族教育。扶持各级民族学校适当建设校园网或局域网,并培养和培训教师、管理人员。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民族中小学语音教室或计算机教室的建设。民族中小学要逐步建成每生0?2台计算机的专用教室。   民族学校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挖掘自身潜力,勤俭节约,多渠道创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三)保证编制,确保民族教育教学正常运转。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民族教育的编制政策,在核定民族学校编制时,充分考虑民族学校课程门类多、学校规模小、住宿学生多、跨科跨年级教学多的实际,保证民族学校按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凡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班级,其人员编制按《转发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98号)有关规定执行,每班应增加0?5名教师编制,尽量采用以班级数核定编制的做法,科学设定编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民族教育工作。各级进修学院(学校)也要设立民族教育研训机构,安排专人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民族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长期培养和短期培训等方式提高民族教师整体素质。要结合新课程改革,强化教师继续教育,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造就一支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学技能一流的民族教师队伍。   要采取改善生活条件、不断提高教师的待遇等措施解决民族学校师资外流问题,稳定教师队伍,并吸引优秀人才到民族学校任教。坚持走出去招聘少数民族优秀大学生的做法,补充留得住、用得上、素质高人员充实教学岗位。要保证民族语文教师将主要精力用于民族语文教学业务上。在评聘教师职务、评选特级教师、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时,要向民族学校倾斜;进行考核时,用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可以用民族语言进行讲课答辩。朝语文教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要建立教师交流制度,开展城乡学校“手拉手”活动。进行教师交流,推进民族教育均衡发展。   要不断扩大民族间和地区间的开放与交流,积极吸收和借鉴不同民族、地区、国家的优秀教育成果,鼓励有条件的民族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外国学生到校就读,聘请外籍教师授课,使我市的民族教育既有鲜明的自身特色,又符合省内外及世界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   要切实加强民族中小学领导班子建设,定期举办民族学校校长、园长培训班,提高校长队伍整体素质。全市各民族学校领导班子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成为团结、务实、向上、开拓、创新的领导班子,带领教职员工搞好学校的各项工作。市教育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族教育工作岗位职责及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五)深化民族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实施素质教育。要加强民族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开展有效的教育科研活动,积极在国家、省科研立项,发挥民族教育科研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中的作用。民族中小学要大力推进“三语”教学,积极推进信息技术教育,不断优化教学过程和改革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学生的朝语、汉语、外语(英语或日语)实际应用能力,在保证学好母语、汉语的同时,学好一门外语、一门技术,达到朝汉语兼通,兼顾外语标准、信息技术过硬。   各民族学校要根据少数民族特点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民族音乐、民族体育、民族文化习俗、民族历史等地方课程,增进学生对民族传统文化的认识与了解,促进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和传统体育等事业发展。   (六)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和学校德育工作,促进我市各民族团结进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开好民族常识和民族政策理论课,高举民族团结进步旗帜,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要把民族团结教育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重点,对广大师生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加强我市各民族团结奋斗光荣传统以及优秀文化传统的教育,使各民族广大群众进一步增强“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观念,牢固树立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意识,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