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发布《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粮办展[2009]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规范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行为,提高评价工作质量,我局制订了《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以及有关粮油仓储企业参照执行。   附件:   1.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   2.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表(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油仓储企业管理评价行为,引导企业规范管理,提高企业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库存粮食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对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水平的评价。粮油仓储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开展企业仓储管理水平自我评价活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对本公司直属企业的仓储管理水平进行评价。   第三条 粮油仓储企业是指以粮油储存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结果分规范化管理“优秀”企业(综合得分大于92分)、“良好”企业(综合得分大于80分)、“达标”企业(综合得分大于60分)、“不达标”企业四个等级。   第二章 评价机构及程序   第五条 评价机构开展评价活动前,应成立专门的评价工作班子,具体负责评价活动的组织工作。   评价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六条 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时,必须制订评价工作方案和工作准则。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方法应科学,评价组织应严谨。   第七条 评价程序。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评价的一般程序为:评价机构发出开展评价工作的信息,企业提出申请,评价机构成立评价专家组,专家组现场考察,专家组综合评判,汇总评价结果,评价机构确认评价结果。   第八条 根据评价目的、评价对象的不同,评价机构可以对本次评价内容、分值分配和判定方法等进行细化、调整。   第九条 评价机构应针对评价任务成立专门的评价专家组,具体实施评价活动。评价专家组应由企业管理、仓储管理、设施设备、质量检验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专家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评价方案,独立对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水平进行评价,评价机构不得干预专家组的正常评价活动。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在组长的组织下,通过现场调查、资料审查、与企业管理人员交流、专家组成员间交流等方式,由专家独立评分。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 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水平评价指标分基本指标、综合指标和加分指标。基本指标为企业必须做到的事项,如果有一项基本指标未达到要求,可直接判定被评价企业为规范化管理不达标企业,基本指标没有分值。综合指标反映企业某些方面的管理水平,专家应根据企业达标程度,给予不同的分值,综合指标的总分值为100分,评分方法为逐项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扣分。加分指标为企业在管理上做出突出成就的事项,具备这些能力表明企业管理水平比较高,专家根据企业取得的成果,给予一定的加分分值,一个企业的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二条 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水平评价内容应包括:   (一)基本条件;   (二)管理制度建设:   (三)仓储管理情况;   (四)仓储设施管理情况;   (五)安全生产情况;   (六)企业文化建设情况。   第十三条 在评价过程中,评价专家要注意对企业管理技术、管理过程、管理成果、改进能力等因素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评价的结果是对企业经营管理现状的综合判断。评价机构在做出评价结论的同时,应向企业提出管理改进意见和建议。企业应通过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管理行为,保持和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时,应同时发布主要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评价机构可以向参与评价企业授牌、授证,牌证上应注明评价机构和年份。   第十六条 《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表》为本办法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对粮油加工、运输和进出口等企业的仓储规范化管理水平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