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并网小水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0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并网小水电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并网小水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号)、《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和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黔府发[2007]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水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进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优先调度可再生发电资源,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并网运行单站总装机容量小于5万千瓦的小水电企业。   第三条 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和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加强水能资源管理,合理有序开发小水电,促进全省能源工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鼓励小水电并网运行。小水电并网要符合电力行业标准。省电网企业要大力支持小水电的并网运行,做好小水电并网服务工作,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经审批后,按照规划建设或改造小水电配套电网设施,同步完成小水电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提供小水电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网络条件。小水电并网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建设及产权分界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3号)执行,并网技术标准、小水电项目接入系统技术方案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电量计量点以双方产权分界点为准。   第五条 取消并网小水电功率因数考核规定。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坚持节能、经济原则,优先调度水电资源。各级电力调度部门按月平衡各级电网分地区、分变电站的无功出力和负荷(高峰和低谷),分析电网潮流和电压的变化,开展无功优化工作,据以安排合理的运行方式,调整无功出力,改善电压质量,为优化电网结构和配置无功补偿装置等提供依据。   第六条 加强对并网小水电运行管理。电力调度部门根据电网负荷变化和调整电压的需要,编制和下达并网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小水电企业要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七条 并网小水电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含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相关电价),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   第八条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小水电运行发展,帮助小水电企业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问题,为利用好可再生能源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小水电站(网)与贵州电网并网运行管理的规定(试行)》(黔府[1985]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