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范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我国考古工作管理,确保工作质量,现印发《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意见函告我局   附件:   1.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标准   2.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3.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评价说明(略)   4.考古发掘项目检查评价表(略)   5.考古发掘项目检查意见书(略)   6.考古发掘项目验收评价表(略)   7.考古发掘项目验收意见书(略)   国家文物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考古发掘项目管理,规范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古发掘项目田野工作阶段的业务检查、验收。财务和安全的检查、验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文物局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文物局可随时对各地考古发掘项目进行抽查。   第四条 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依照《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标准》执行。   第五条 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程序   1、检查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适时组织,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验收由考古发掘单位在田野工作结束后向项目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验收。   2、检查、验收工作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文物保护等专家组成检查、验收组实施。检查、验收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   3、检查、验收工作应包括:听取工作汇报,实地踏察发掘工地,检查发掘记录,查看文物库房、出土文物和标本等。   4、检查、验收组对考古发掘项目进行评议,分别填写《考古发掘项目检查评价表》、《考古发掘项目检查意见书》或《考古发掘项目验收评价表》、《考古发掘项目验收意见书》。   5、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考古发掘项目检查意见书》,要求考古发掘单位对考古发掘项目中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6、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考古发掘项目验收意见书》对考古发掘项目进行验收评定,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7、考古发掘单位对验收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重新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   第六条 检查、验收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考古、文物保护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造诣。   第七条 检查验收专家须全面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给予评价,认真负责地填写意见。   第八条 检查、验收工作所需经费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承担。   第九条 验收结论作为评选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等奖项的依据。   第十条 考古调查和水下考古等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标准   一、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等制订。   二、评价原则   1、规范性   依法进行考古发掘,遵守《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工作严谨、规范。   2、学术性   课题意识较强,学术目标明确。   3、科学性   以考古学理论为指导,对于遗址的整体把握、遗迹现象的认知处理准确到位。多学科参与,综合性研究。文物保护意识强,对考古现场遗迹遗物的保护措施及时、有效。   4、安全性   文物保护应急预案完备,安全保障制度健全,措施到位。   5、创新性   提倡探索和运用考古发掘、文物保护、项目管理的新理念、新方法、新技术。   三、评价内容   1、报批手续   依法履行报批手续。项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项目负责人持有《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证书》。   2、人员及器材配备   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考古科研、技术和文物保护等人员。   考古发掘、信息采集、文物保护等方面的仪器设备齐全,有效使用。   科研保障和服务设施齐备。   3、研究基础   全面掌握与项目有关的考古资料。基本了解遗址的范围、文化内涵和价值。遗址调查勘探资料详备。   4、工作目的   学术目的明确,工作目标清晰。   5、工作方案与技术路线   工作方案详细、完备,技术路线切实可行。   具有考古现场重要遗迹现象和出土文物的保护处理预案。   6、工作规范   6.1领队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   6.2发掘工作组织有序,发掘现场干净整洁。各种标识齐备醒目。   6.3发掘操作中,层位关系清楚,遗迹现象把握准确、清理到位。出土文物起取和标本采集科学、规范。   6.4发掘记录完整、详细、科学、规范。重要的考古发掘项目有摄像资料。   6.5标本采集与记录,全面、准确、规范。   6.6资料档案管理科学、规范。   6.7及时进行考古资料的数字化处理。   7、出土文物、标本保管与遗址保护   7.1出土文物、标本的保护与管理,科学、规范、安全、有效。   7.2考古现场重要遗迹的保护措施及时、得当。   7.3为遗址保护提供科学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   8、目标实现   8.1主动性发掘   8.1.1为学术研究进行的考古发掘,须解决预设的学术问题,达到预期学术目标;   8.1.2以遗址保护为目的的考古发掘,应为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专业建议;   8.2基本建设中的考古发掘,应摸清地下文物状况,全面提取信息资料,妥善处置遗迹遗物,提出处理意见;   8.3抢救性发掘,有效抢救了遭受破坏的遗址和文物。   附件2:   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一、检查、验收工作采用分项考核、打分评定制。评分采取百分制,按《考古发掘项目检查评价表》、《考古发掘项目验收评价表》内容逐项打分。   二、检查、验收组成员应每人填写一份《评价表》,取《评价表》总分的平均值作为检查、验收的综合评分,由组长据此填写《考古发掘项目检查意见书》或《考古发掘项目验收意见书》。检查、验收组各位成员的《评价表》作为《意见书》附件存档。   三、《考古发掘项目检查意见书》、《考古发掘项目验收意见书》须写明审阅考古资料的方式(全面审查或抽查)和数量。抽查方式须写明抽查项目、数量和比重。   四、《考古发掘项目检查意见书》、《考古发掘项目验收意见书》须记录检查验收组全体成员姓名,由检查、验收组组长签署。   五、《考古发掘项目检查评定表》、《考古发掘项目验收评定表》中,每个考核项目均分为“A“、“B“、“C“、“D“四个评定等级,每个等级各有对应分值,打分时直接填入对应分值即可。   “A“表示完全符合规范要求;“B“表示基本符合规范,无明显瑕疵;“C“表示存有瑕疵但无大的错误或缺陷;“D“表示存在明显错误、严重缺陷甚至重大失误。   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结果,分为四等: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69.9分为合格,70~84.9分为良,85分以上为优。   六、检查、验收工作的具体内容,参见《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评价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