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公布日期:2009-10-22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9-10-22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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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了推进我国的儿童福利事业,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完善福利设施”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更好地保障孤残儿童的生活、教育、康复、培训等基本权益,进一步推进我国的儿童福利事业,提高社会效益。同时也为各级政府在编制、评估、审批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规划时提供重要依据,实现政府投资行为科学化和规范化。我部结合儿童福利事业的现实与未来发展需要组织编写了《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09年11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中国老龄科研中心。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字样。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7区16号楼6层 中国老龄科研中心 王莉莉
邮编:100013
电子邮件:ARENEWLL@SINA.COM,LILI_WANG@CRCA.CN
附件:《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http://files.mca.gov.cn/cws/200910/2009102113593587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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