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制度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9〕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 白山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根据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及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接待信访群众制度,是指市政府领导按事先约定接待群众来访,直接听取群众诉求,亲自督促协调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工作制度。它有利于市政府领导了解社情民意,密切党群关系,及时有效协调处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问题,有利于把矛盾解决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接访原则。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群众信访事项,根据领导同志的工作分工,安排接待处理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已接待的信访事项不再安排其他领导同志接访。 (二)把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结合起来,依法妥善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能够当场解决的,接访领导同志可现场办公,当场解决;需要责任单位调查核实的,接访领导同志可提出意见、作出批示,责成有关单位处理。 (三)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按照“谁接访、谁负责”和“一包到底、一案一清”的原则,由首访领导同志负责包案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市政府领导是指市长、副市长。 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时,下列人员可视情况并根据接访领导同志的意见,参加接访:   (一)与接访领导工作分工对口的市政府副秘书长;   (二)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县(市)区、部门和单位的相关领导同志;   (三)市政府法律顾问。 第六条 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一)上级机关向市政府交办的重点信访事项; (二)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信访突出问题; (三)需由市政府研究决定或协调处理的重大信访问题; (四)跨县(市)区、跨部门的疑难信访问题; (五)经县(市)区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协调后仍未解决、群众到市上访反映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 (六)群众去省进京上访,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接待处理的信访问题; (七)其它涉及面广、带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 第七条 接待的时间、地点。 市政府领导接访原则上采取定期接待方式,也可视情况,采取约访、下访等方式,一般一月安排两次,为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具体时间为星期三下午2时。接待地点原则上设在市信访局接待室,也可视情况另行设定接待地点。接待的时间、地点,不对外公布,属单访的,只通知信访人本人,属集体访的,只通知符合法定人数的信访代表。 第八条 接待程序。 (一)需市政府领导接待的信访事项,在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前5个工作日,由市信访局提出预约接访意见,报接访领导审定。 (二)预约接访意见经接访领导审定后,由政务秘书负责安排事涉部门或单位提供信访事项材料,并通知参加接访的人员。 (三)由市信访局负责通知信访人接访的时间、地点,并通知机关公安处做好接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 接访领导同志在接访时要确定责任单位和问题办结时限,责任单位要按照领导同志作出的决定或要求,认真调查核实,在限定时限内解决问题,形成处理意见,向负责接访的领导同志汇报信访事项的办结情况,处理意见经接访领导同志同意后书面答复信访人,同时将处理意见抄送市信访局备案。 第十条 需要市政府领导接待解决的信访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律顾问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市信访局负责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协调、信息反馈、接待登记、谈话记录,填写《白山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登记表》等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一般不安排新闻单位参加,也可视情况安排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