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十届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贯彻落实好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的意见》(惠府〔2008〕94号),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惠州软件科学园建设、配套省现代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及对获得现代信息服务业相关资格认证的企业进行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突出绩效。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配合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定、下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负责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扶持项目申报和扶持项目评审,下达扶持项目计划,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扶持项目验收,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对扶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项目和信息服务业的公共服务现代化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及省、市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培育,现代信息服务业产业基地、园区和公共技术及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以及当年列为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   (二)有关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项目,以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达到节能减排降耗,显著提高生产和商贸流通效率的项目。   (三)现代信息服务业关键、共性技术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产业化以及应用推广项目。   (四)惠州软件科学园在园企业从事现代信息服务业项目的研制、开发、生产、建设、服务,包括服务外包国际市场开拓、专业人才培训、软件出口、资质认证、产学研合作及与服务外包相关配套服务和特定环境改善等;在园企业从事各类信息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项目。   (五)自主品牌培育、标准制定等产业环境建设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贴、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扶持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   第九条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于当年初发布扶持项目申报通知、组织扶持项目评审、下达扶持项目计划。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国家、省现代信息服务业项目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投资手续完备;   (三)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没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各县(区)单位所属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县(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单位应按规定向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明及有关章程(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填写《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四)扶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工作情况;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各县、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相关材料汇总报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扶持项目单位申请材料组织评审,初步确定扶持项目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向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提出异议的,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对公示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扶持项目计划。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扶持项目申请: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企业年度检验或者税务登记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七)同一个项目当年已享受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扶持项目,市属单位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县、区单位扶持项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扶持项目,市属单位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单位,县、区单位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十六条 扶持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因故取消,或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的,扶持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扶持项目终止,归还已经拨付的扶持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与扶持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管理合同,并根据合同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扶持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信息产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市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不得干预扶持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截留、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除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追回外,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 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金额单位: 万元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全称 企业法人代码 企业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时间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企业规模 企业性质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信用等级 (附证明) 二、企业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企业总收入 利润 税金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状况 资本金总额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总额 固定资产总额 固定资产净值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 四、申请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起止年限 项目责任人 项目总投资 已自筹资金 已到位贷款 (附证明) 项目基本情况(另附文字不少于1000字) 内容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建设条件、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项目对行业发展及增加社会就业等贡献,以及申请补助政策依据等情况。 是否列入国家或省重点项目计划 (附证明) 申报补助资金 申报贴息资金 申报奖励资金 新增销售收入 新增利润 新增税收 所在县(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所在县(区)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市财政部门 意见 (盖章)